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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1 加入收藏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宜发〔2006〕22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下同)开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

宜发〔2006〕22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下同)开展脱钩改制工作,理顺党政群机关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一、意义与指导思想

  (一)开展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加快宜昌经济发展,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脱钩改制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一系列部署要求和政策措施,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政府转让产权,职工转变身份,企业转换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各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问题,实现机关与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上完全脱钩,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二、对象与目标要求

  (三)凡是市直机关直属的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投资兴办和挂靠的经济实体,都要全面与机关脱钩和实行改革改制。

  (四)用两年时间,完成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现“三转、四脱钩、四不准、两稳定”的目标,即政府转让产权,职工转变身份,企业转换机制;机关与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上完全脱钩;市直党政机关不准以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名义向企业投资或入股,不准组建任何性质的经济实体,不准接受企业的挂靠,不准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做到职工安置落实,思想情绪稳定;改制后的承续企业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稳定发展。

  三、脱钩改制途径

  (五)脱钩改制的主要途径:

  一是部门负责改制脱钩。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在妥善安置职工和保护银行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分类指导、一企一策的原则,多途径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民有民营,企业与主管部门完全脱钩。

  二是整体划转脱钩。对国有资本仍需控股的公益性企业,可整体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没有亏损、能正常经营且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划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确属划转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整体移交,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移交后再按有关要求改革改制。

  三是解除挂靠关系脱钩。凡是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挂靠在市直党政机关的企业和经济实体,一律解除挂靠关系,经营业务实行行业管理,党群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四、资产处置

  (六)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脱钩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确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审计评估结果,应按国务院91号令、378号令等规定,报市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七)呆坏帐和资产损失处置。脱钩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清理出的潜亏和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

  (八)房产处置。脱钩改制企业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由房管部门按房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其他房产在企业改制时一并办理转移手续。

  (九)土地资产处置。脱钩改制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国有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改制后国有资本没有完全退出的企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国有股份投入改制后的企业;企业破产、解散的,其划拨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十)无形资产处置。脱钩改制企业无形资产如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可不作价出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但不得自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过评估并保障政府应享收益。

  (十一)脱钩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按国务院378号令和市政府126号令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五、债务处理

  (十二)金融债务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折让缩水、债转股、破产核呆等方式妥善处理,防止恶意逃废债务。企业整体改制的原企业金融债务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企业剥离改制的,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承担金融债务;抵押资产按照相应资产承担相应债务原则协商解决。金融部门对符合解散和破产条件的企业债务,经核准后,积极上报申请核销。

  (十三)财政周转金的处理。资不抵债和净资产较少的企业改制时,其原向市级财政借用的周转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全额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所欠省级财政周转金,在改制过程中妥善分割,还款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并拟定还款计划,经市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金融债务同比例带到新企业;对符合省财政厅鄂财预发[1998]486号文件规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企业依法破产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省级以上财政周转金本息损失的,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并提供有效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处置。

  (十四)欠缴利润与管理费的处理。脱钩改制企业欠交党政机关主办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但未上交的冲销企业管理费,没有从成本中提取的不再提取。

  (十五)其他债务处理。脱钩改制企业在经营往来中发生的其他债务,应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债务处理方案;企业帐面反映并经审计确认的应付未付的工资、生活费、集资、医药费,在脱钩改制时企业应予以清偿;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历年所欠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财税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主管财税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税手续。

  六、职工安置

  (十六)对破产企业职工,按照《破产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破产企业除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外,按规定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十年养老保险费、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

  (十七)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劳部发[1994]48l号文件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实现再就业又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十八)改制后有承续企业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承续企业参照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从原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切块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新企业负责缴纳。

  (十九)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原则上由新企业继续留用。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对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由新企业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工资70%、65%的伤残抚恤金,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其费用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对鉴定为710级、本人愿意继续留企业工作的,新企业应优先聘用并安排适当的工作,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十)对签订“两不找”协议且属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及本人全额缴纳协议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视同在岗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对“空挂人员”按规定予以清退,其档案移交劳动保险业务代理机构管理。

  (二十一)职工安置资金的筹集。脱钩改制企业出售或出租国有资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后,有条件的可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在企业之间适度调剂使用,用于安置职工;脱钩改制企业已缴纳的售房资金,在落实改制前职工个人公积金及企业应缴纳的配比资金后,低层住宅(7层以下)留足20%的公共维修基金,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留足30%的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可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七、社会保障

  (二十二)脱钩改制企业历年所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优先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不足部分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由新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纳款协议,缴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新企业清偿社会保险费应以货币缴纳,以货币缴纳确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企业有效资产采取保全措施,逾期仍不能缴纳的,可以依法对保全财产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

  (二十三)改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一次性全额补缴确有困难,但其部分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需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由企业先将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养老保险按比例补齐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该部分职工的退休手续。

  (二十四)企业改制时,对离休人员一律从原企业按每人20万元划入财政专户,由原主管部门对离休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其继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

  (二十五)企业改制时,对退休人员必须一次性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十六)新企业必须与聘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足额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原企业职工重新聘用上岗后其社会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后所属职工的养老保险,从批准脱钩改制方案的次月起成建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但从改制的下月起,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执行。对改制后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对改制后五年内退休的原在编人员,实行“五年过渡补差”,即职工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加发补贴标准:脱钩改制后第一年退休的补贴为待遇差的90%,第二年为70%,第三年为50%,第四年为30%,第五年为10%,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对破产或注销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其分流去向转移并执行相应的保险政策。

  (二十八)脱钩改制企业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现行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脱钩改制的当月。企业应帮助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和档案保管转移手续。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享受与国有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优惠政策。

  八、扶持政策

  (二十九)对改制企业公开拍卖资产或股权免交产权交易有关税费。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取工本费。供水、供电和电信等单位为改制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增容费。

  (三十)改制企业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涉及的房屋、土地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服务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30%以内收费。

  (三十一)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国家和省有明文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的政策执行。

  九、方案制定与报批程序

  (三十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改制申请,经市事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核准,再按有关规定进入改制程序。改制结束后由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从事业单位名册中注销。改制后的新企业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十三)按照国办发[2005]60号文件要求,认真制订脱钩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脱钩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脱钩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资产、负债、产品、效益、人员等基本情况;具体途径和形式、人员安置、债权债务的落实、资产处置;脱钩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脱钩改制的操作程序等。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人员及工龄计算、安置原则、安置经费测算、安置经费来源及资金平衡表、具体操作程序等。

  (三十四)严格脱钩改制方案报批程序,企业脱钩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形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对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处置等主要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将方案报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还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对其方案和相关问题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协调。对协调中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协调。经审核协调一致的方案,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即组织实施。

  十、组织领导

  (三十五)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

  (三十六)实行部门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各主管部门为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并纳入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十七)市直机关各部门脱钩改制工作专班和脱钩改制企业领导班子,要集中精力抓好脱钩改制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做到切实可行。要充分发动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和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三十八)加强对脱钩改制后新建企业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所在地党群组织要加强对脱钩改制后新企业职工党群工作的领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对脱钩改制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管;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实施社会行政管理。

  (三十九)严格脱钩改制工作纪律。市直各主管部门不得借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抽调脱钩改制企业的财产;脱钩改制企业不得借机乱发钱物;企业资产处置要严格按政策和程序办理,严禁挪用和转移企业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脱钩改制作出专门的纪律规定,加强对脱钩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稳步顺利进行。

  (四十)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落实措施和操作办法。各县市区直属机关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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