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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办公大院治安管理细则
栏目: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11-22 加入收藏
为了维护市直机关大院的治安秩序,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预防、减少或避免违法行为和治安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市直

        为了维护市直机关大院的治安秩序,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预防、减少或避免违法行为和治安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

  (一)市直机关办公大院(白龙岗、沿江大道、云集路、桃花岭、市政协)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责任制。

  (二)市直机关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市直机关的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套班子管理。保卫科在市直机关治保委员会直接领导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治保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市直机关治安保卫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市直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实施治保工作计划,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机关布置的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2、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治安检查、改进技术防范措施,对机关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整改。

  3、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机关院内发和的各种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并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5、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

  (四)各部、办、委、局、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可以委托其他行政领导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并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完成机关治保委员会布置的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教育和治安检查,落实技术防范,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处理。

  3、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及保卫科查处有关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按时参加机关治保委员会的各种例会,积极参加市直机关治保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机关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法制教育、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发动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做好防火、防盗抢、防诈骗、防爆炸、防破坏、防泄密和其它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要害部位和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发挥各治保组织和各部门值班员的作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机关内部及机关周围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本机关职工和辖区内家属及其常住、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

  (五)调解内部纠纷,对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向治保委和公安部门报告,维护单位的稳定。

  (六)对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督,考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实行监督、考察、帮助、教育。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八)负责对门卫执勤及值班人员的管理,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机关院内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一)严禁在院内赌博,播放淫秽歌曲、录像和传阅黄色书刊杂志;严禁打鸟、照相、攀树、摘花、摘果和外来人员游逛。经劝阻不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没收物品、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需进院内联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情况并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入内;对上访人员,门卫或值班员须问明情况,及时通知保卫科并与信访办联系;遇群体上访应及时通知保卫科、信访办和公安部门。

  (三)外来人员需在院内留宿的,三个月以内的在保卫科办理留宿登记手续,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到本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非机关车辆(含家属子女驾驶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院内过夜。特殊情况,确需在院内停放过夜的,必须经保卫科同意后方可停放。外地车辆确需在院内停放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停放。

  (五)机动和非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出入大院时,要主动向门卫值勤人员讲明情况,值勤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扣留手续不全的物品。

  (六)门卫值勤人员要热情礼貌的接待进入机关院内的人员,注意指挥车辆安全出入,督促骑自行车者出入下车。

  (七)机关院内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外来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科室领导或雇主带至保卫科,办理暂住户口,签定治安合同书,交纳治安保证金,并办理机关临时出入证。

  (八)各部门发生的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报保卫科,同时认真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人员侦破。对发生和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必须严肃对待,做到三不放过:即不查明原因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为了更好执行本细则,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科报请市直机关治保委员会、公安机关,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本细则,在治安、防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贡献者;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者;

  (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模范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任范围内全年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在治安、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违反《内保条例》及本细则,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当事人,由保卫科报请市委、市政府、市直机关治保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二)忽视安全、违章作业或因管理不当而造成治安、火灾、爆炸及其它灾害事故的;

  (三)财物、帐目、重要文件、计算机网络、易燃、易爆物品等管理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四)对发生的案件和灾害事故,有意回避、隐瞒不报或对重大隐患经主管部门提出后仍不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五)外来人员在机关院内(含民工住宅区)住宿,不按规定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经通知后拒不办理的。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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