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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直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栏目: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11-22 加入收藏
为做好市直机关办公大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通过完善和落实各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

       为做好市直机关办公大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完善和落实各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配备、维护好消防设施,确保市直机关办公大院的消防安全。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章  各单位职责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各单位(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机关各单位都有搞好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遵守消防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职责,确保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法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副职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确定一名专()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并明确四至七名义务消防员具体抓消防安全工作作。

  第五条  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七条  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会报警,会自救)。

  第八条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消防和保卫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第九条  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条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档案室、机要室、印刷所、财务室、网络中心等,应当每日进行巡查,并确定专人负责。严禁将火种带进工作区,不准在工作区内吸烟、焚烧杂物。

  第十二条  协助消防、保卫部门处理火警事故,调查火灾原因。积极完成消防、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保卫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  负担市直机关办公大院白龙岗、沿江大道、桃花岭、云集路、市政协办公楼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机关大院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对机关大院各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员进行消防培训,开展灭火演练。

  第十七条  负责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火警事故。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  成立市直机关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担任,组成人员为各单位分管机关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成立4-7人的义务消防队组织,在市直机关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对消防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的;

  2、发现放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3、积极扑救火灾,做出较大贡献的;

  4、对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的;

  5、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负责,擅离职守或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

  2、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3、对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经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机关办公大院内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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