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市国资委机关、各出资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成立市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委党委书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担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出资监管企业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正职担任,要有一名党委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集体领导功能,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人事任免调动、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按照中央、省市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分析研究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措施、组织实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认真贯彻“教育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系统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学习,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四)负责建立健全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并对各出资监管企业进行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委的职能职责,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措施。
(五)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各出资监管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和机关干部,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国资监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对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委机关、各出资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本人直接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委机关各科室的正职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出资监管企业的党组织正职对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国资委机关、各出资监管企业党组织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进行责任分工,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主体到位。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与企业领导人员、机关领导干部的任用考察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应进行专门考核。考核要采取组织考察、述职述廉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全面评价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每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市国资委每年与各出资监管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各出资监管企业每年年底要向市国资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各出资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向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国资委机关、各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各出资监管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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