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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对残疾人随身必备专用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工服函〔2017〕17号)
栏目:宜都市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5 加入收藏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你委《关于残疾人随身必备专用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问题的请示》(武发改价格〔2017〕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二条(四)款“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是指《湖北省实施<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

  你委《关于残疾人随身必备专用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问题的请示》(武发改价格〔2017〕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二条(四)款“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是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肢残人的代步车辆”。

  专此函复。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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