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降低后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免收临时接电费用。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收临时接电费用。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地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3月14日
表一:架空线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
供电部门建设和改造的供电工程(元/千伏安)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元/千伏安) |
0.38/0.22千伏 |
135 |
110 |
10千伏 |
110 |
80 |
20千伏 |
97.5 |
62.5 |
35千伏 |
85 |
45 |
63千伏 |
55 |
15 |
110千伏及以上 |
45 |
5 |
表二:地下电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
供电部门建设和改造的供电工程(元/千伏安)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元/千伏安) |
0.38/0.22千伏 |
175 |
142.5 |
10千伏 |
142.5 |
105 |
20千伏 |
125 |
80 |
35千伏 |
110 |
57.5 |
63千伏 |
70 |
17.5 |
110千伏及以上 |
57.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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