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现将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或评估等级过期的,申请重新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连续参加2020、2021年度检查或年报的;
2.2020、2021年度检查结论有一次不合格的;
3.2020、2021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
4.2020年至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出现不予评估情形的,或者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取消其评估资格。社会组织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过期的,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具体评估标准以2022年修订版(另行发布)为准。
三、评估等级及时效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颁发证书和牌匾。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
四、评估程序
(一)评估申报。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类别填写评估申报书(见附件),于2022年8月30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hbssgj@qq.com。电子邮件发送标准:标题采用“社会组织名称+评估申报”格式,评估申报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以PDF格式发送。未按标准发送的,不予受理。
(二) 资格审查。省民政厅对申报的社会组织参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 现场评估。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在省民政厅监督下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四) 等级评定。省民政厅组织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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