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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省司法厅机关集体活动纪律作风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03 加入收藏
厅直属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巩固“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主题教育成果,展示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良好精神面貌,根据厅党委意见,现就进一步严肃机关集体活动纪律作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肃集体活动作风纪律的重要意义  机关工作人员以良好的纪律作风参加集体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内容,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表现,是一个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集体活动顺利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单位、部门、党组织及个人的内外形象、素质的重要体现。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务必清醒认识、高度重视、严格要求,主动、自觉地规范本人参加各级各类集体活动的言行举止。  二、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的纪律作风要求  本通知所指集体活动,是指厅机关全体或者部分工作人员参加的各级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座谈、交流、演讲、演出、竞赛、参观等,既包括厅机关内部组织的活动,也包括上级或外单位组织的需要厅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活动。厅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上述集体活动,应自觉遵照以下要求严肃纪律作风:  1.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迟到、早退。需要签到的按要求签到,不得漏签、代签、补签。  2.有指定座位的,对照标示入座,非经允许不得调换座位;没有指定座位的,须按照先来后到顺序自前往后入座,不留空当、有缺即补。自觉配合活动组织人员调整座位。  3.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得在活动场所发表不讲政治的言论、观点,不得散步谣言、小道消息,不得传递消极思想情绪。  4.活动延续期间手机一律调至关机或静音、振动状态;不得在场所内接听电话、吸烟、交头接耳、随意走动;不得长时间或频繁发短信、看手机;不得频繁出入活动场所或长时间空位。确有重大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须向活动组织人员说明情况。  5.参加活动期间自始至终保持精力集中、精神振作,不得打瞌睡,不得有与活动无关的行为。  6.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座谈等,认真做好笔记、记录。发放的文件资料需要回收的,按规定交回;不回收的,自行带回,不得留置在活动场所或丢弃;需要存档的,严格按照机要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7.尊重活动主持人、讲话人和发言人等,与外单位人员和谐相处。  8.讲究公共文明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丢弃垃圾、纸屑、杂物等;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9.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大方。  10.统一乘坐交通工具的,一般往返保持一致,服从活动组织人员调度安排。  三、落实集体活动纪律作风监管责任  (一)厅机关内部组织的集体活动监管责任。各党支部(党总支)为所属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的责任主体,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不在现场的,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纪律作风进行管理;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为活动场所秩序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维护活动秩序,对参加人员的纪律作风进行监督。  (二)厅机关组织人员参加上级或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监管责任。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为参与人员纪律作风的责任主体,带队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全体人员的纪律作风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个人责任。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均为本人纪律作风的责任主体,自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四、加强集体活动纪律作风的管理与考核  (一)严格进行考核。厅机关党委坚持将厅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纪律作风情况纳入厅机关党支部(党总支)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统一进行考核;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做好基础工作和日常记载。其他单位、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基础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可纳入上述考核范围。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衔接配合。  (二)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因出差、外派学习、生病等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并按程序请假: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向主持或带队参加集体活动的厅领导请假,没有厅领导主持或带队的,向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其他处级干部经本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同意后,向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其他人员向本党支部(党总支)书记请假;由组织方直接通知个人参加的集体活动,由本人向相关单位、部门请假。需要提前报送参加人员名单的,各党支部(党总支)须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人员名单确定后,非特殊情况、未经允许不得缺席或者替换。  (三)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厅机关党委或其他组织集体活动的单位、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厅机关纪委将会同相关党支部(党总支)对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中共湖北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附件:

厅直属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巩固“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主题教育成果,展示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良好精神面貌,根据厅党委意见,现就进一步严肃机关集体活动纪律作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肃集体活动作风纪律的重要意义

  机关工作人员以良好的纪律作风参加集体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内容,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表现,是一个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集体活动顺利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单位、部门、党组织及个人的内外形象、素质的重要体现。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务必清醒认识、高度重视、严格要求,主动、自觉地规范本人参加各级各类集体活动的言行举止。

  二、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的纪律作风要求

  本通知所指集体活动,是指厅机关全体或者部分工作人员参加的各级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座谈、交流、演讲、演出、竞赛、参观等,既包括厅机关内部组织的活动,也包括上级或外单位组织的需要厅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活动。厅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上述集体活动,应自觉遵照以下要求严肃纪律作风:

  1.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迟到、早退。需要签到的按要求签到,不得漏签、代签、补签。

  2.有指定座位的,对照标示入座,非经允许不得调换座位;没有指定座位的,须按照先来后到顺序自前往后入座,不留空当、有缺即补。自觉配合活动组织人员调整座位。

  3.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得在活动场所发表不讲政治的言论、观点,不得散步谣言、小道消息,不得传递消极思想情绪。

  4.活动延续期间手机一律调至关机或静音、振动状态;不得在场所内接听电话、吸烟、交头接耳、随意走动;不得长时间或频繁发短信、看手机;不得频繁出入活动场所或长时间空位。确有重大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须向活动组织人员说明情况。

  5.参加活动期间自始至终保持精力集中、精神振作,不得打瞌睡,不得有与活动无关的行为。

  6.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座谈等,认真做好笔记、记录。发放的文件资料需要回收的,按规定交回;不回收的,自行带回,不得留置在活动场所或丢弃;需要存档的,严格按照机要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7.尊重活动主持人、讲话人和发言人等,与外单位人员和谐相处。

  8.讲究公共文明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丢弃垃圾、纸屑、杂物等;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9.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大方。

  10.统一乘坐交通工具的,一般往返保持一致,服从活动组织人员调度安排。

  三、落实集体活动纪律作风监管责任

  (一)厅机关内部组织的集体活动监管责任。各党支部(党总支)为所属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的责任主体,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不在现场的,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纪律作风进行管理;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为活动场所秩序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维护活动秩序,对参加人员的纪律作风进行监督。

  (二)厅机关组织人员参加上级或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监管责任。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为参与人员纪律作风的责任主体,带队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全体人员的纪律作风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个人责任。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均为本人纪律作风的责任主体,自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四、加强集体活动纪律作风的管理与考核

  (一)严格进行考核。厅机关党委坚持将厅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纪律作风情况纳入厅机关党支部(党总支)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统一进行考核;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做好基础工作和日常记载。其他单位、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基础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可纳入上述考核范围。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衔接配合。

  (二)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因出差、外派学习、生病等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并按程序请假: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向主持或带队参加集体活动的厅领导请假,没有厅领导主持或带队的,向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其他处级干部经本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同意后,向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其他人员向本党支部(党总支)书记请假;由组织方直接通知个人参加的集体活动,由本人向相关单位、部门请假。需要提前报送参加人员名单的,各党支部(党总支)须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人员名单确定后,非特殊情况、未经允许不得缺席或者替换。

  (三)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厅机关党委或其他组织集体活动的单位、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厅机关纪委将会同相关党支部(党总支)对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中共湖北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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