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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司法鉴定检查督导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7-02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鄂司发〔2015〕32号)和《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鄂司规〔2015〕2号)的要求,省厅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司法鉴定检查督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导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督导范围:  2015年度司法鉴定检查督导的范围为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市(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检查督导本地域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检查督导监狱系统司法鉴定机构,省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检查督导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确保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抽查全省20%左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二)督导内容:  2015年度司法鉴定检查督导的内容包括开展全省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年”活动的落实情况,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质量建设、职业道德建设、队伍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请各地、各单位围绕以上内容,迅速组织自查,并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督导组提供书面自查报告。  二、督导组的组成  全省分为若干个督导组,每个组由组长、督导员和司法鉴定专家组成。组长、督导员由各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司法鉴定协会管理人员担任,专家由各级司法鉴定协会协调安排。  三、督导活动的时间  督导活动拟安排在7—8月,由各组视情确定具体日期。省厅各组行前,直接与相关市、州、直管市司法局联系,告知各督导组的组成及具体时间安排,相关司法局负责通知各自管理的鉴定机构。请各市、州、直管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于9月10日前将所负责检查督导的司法鉴定机构评查等次报省厅备案。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鄂司发〔2015〕32号)和《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鄂司规〔2015〕2号)的要求,省厅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司法鉴定检查督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导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督导范围:

  2015年度司法鉴定检查督导的范围为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市(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检查督导本地域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检查督导监狱系统司法鉴定机构,省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检查督导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确保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抽查全省20%左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二)督导内容:

  2015年度司法鉴定检查督导的内容包括开展全省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年”活动的落实情况,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质量建设、职业道德建设、队伍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请各地、各单位围绕以上内容,迅速组织自查,并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督导组提供书面自查报告。

  二、督导组的组成

  全省分为若干个督导组,每个组由组长、督导员和司法鉴定专家组成。组长、督导员由各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司法鉴定协会管理人员担任,专家由各级司法鉴定协会协调安排。

  三、督导活动的时间

  督导活动拟安排在7—8月,由各组视情确定具体日期。省厅各组行前,直接与相关市、州、直管市司法局联系,告知各督导组的组成及具体时间安排,相关司法局负责通知各自管理的鉴定机构。请各市、州、直管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于9月10日前将所负责检查督导的司法鉴定机构评查等次报省厅备案。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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