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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的说明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30 加入收藏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2005年以来,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要求,我省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完成了对所有“三大类”鉴定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近年来,根据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我们将检查督导工作的范围逐步扩展到“三类”外的鉴定机构。通过检查督导,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管理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来良好的效果。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形成过程  为了做好《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和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高度重视,专门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先后对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的职责范围、督导内容、考核等次、工作流程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同时邀请省内外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研讨。在此基础上,我们草拟了《暂行办法(讨论稿)》。《暂行办法(讨论稿)》形成后,于2015年5月将《暂行办法(讨论稿)》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5月15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在武汉召开座谈会,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武汉、黄石、宜昌、十堰等部分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人员,部分鉴定专家在会上就该《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深入的讨论,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了《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范围、督导内容、考核等次、工作流程等。  (一)关于管理部门职责范围问题。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按比例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督导;市(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级负责所辖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各级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检查督导;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自查,接受年度检查督导。 年度检查督导实行分级负责,每个检查督导周期省司法厅负责检查督导全省20%左右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余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分别检查督导,确保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  (二)关于年度检查督导的内容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内容:一是执业资质情况,二是业务开展情况,三是依法执业情况,四是内部管理情况,五是队伍建设情况,六是省司法厅要求检查督导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年度检查督导考核等次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年度内受过处分或者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等情形的,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四)关于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流程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流程为:一是听取鉴定机构负责人对检查督导事项的汇报,二是与鉴定人、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三是对照《评分表》检查鉴定场所、公开公示内容、仪器设备、业务学习、检案讨论纪录、鉴定档案等项目,四是随机抽取本检查督导周期鉴定文书(档案)5份,由专家现场讲评或委托有关专家评审,五是由督导检查组长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出具督导整改意见书。附件: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2005年以来,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要求,我省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完成了对所有“三大类”鉴定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近年来,根据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我们将检查督导工作的范围逐步扩展到“三类”外的鉴定机构。通过检查督导,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管理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来良好的效果。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形成过程

  为了做好《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和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高度重视,专门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先后对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的职责范围、督导内容、考核等次、工作流程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同时邀请省内外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研讨。在此基础上,我们草拟了《暂行办法(讨论稿)》。《暂行办法(讨论稿)》形成后,于2015年5月将《暂行办法(讨论稿)》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5月15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在武汉召开座谈会,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武汉、黄石、宜昌、十堰等部分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人员,部分鉴定专家在会上就该《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深入的讨论,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了《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范围、督导内容、考核等次、工作流程等。

  (一)关于管理部门职责范围问题。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按比例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督导;市(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级负责所辖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各级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检查督导;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自查,接受年度检查督导。 年度检查督导实行分级负责,每个检查督导周期省司法厅负责检查督导全省20%左右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余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分别检查督导,确保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

  (二)关于年度检查督导的内容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内容:一是执业资质情况,二是业务开展情况,三是依法执业情况,四是内部管理情况,五是队伍建设情况,六是省司法厅要求检查督导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年度检查督导考核等次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年度内受过处分或者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等情形的,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四)关于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流程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流程为:一是听取鉴定机构负责人对检查督导事项的汇报,二是与鉴定人、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三是对照《评分表》检查鉴定场所、公开公示内容、仪器设备、业务学习、检案讨论纪录、鉴定档案等项目,四是随机抽取本检查督导周期鉴定文书(档案)5份,由专家现场讲评或委托有关专家评审,五是由督导检查组长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出具督导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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