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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被盗员工应否赔偿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1-05-04 加入收藏
超市商品被盗员工应否赔偿
超市商品被盗 员工应否赔偿
日期:2011-05-04 10:59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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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近日,李某来到宜昌市“12348”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咨询时说:她与几名同事是某超市的员工,2010年12月,因超市盘存时发现价值7000余元的物品被盗,便以员工当班失

  职为由,让她们承担被盗损失。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从她们900——1000元不等的工资中扣除了500――600元。她们想知道超市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点评:首先,这一损失应当由偷窃者来承担。其次,超市的商品被盗证明了店方的防范制度或防范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之前,应由超市先承担损失。员工不是盗窃者,在上班期间没有过错的话,没有法律规定由他们来承担赔偿的责任。即使是因为员工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店方扣发员工的工资用来赔偿也应当有合法的依据,否则即为违法。

  合法的依据包括店方制定含有赔偿内容的规章制度,但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合法”、“民主”、“公示”、“告知”等要件,否则,该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店方按照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扣发了员工的工资,那么店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店方按照合法的规章制度扣发员工的工资,那么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店方扣发李某等人的工资后实际只发给她们400多元远低于宜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显然也不合法;即使扣除,按照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即每月的扣除数额不得超过200元。

       重要提示:宜昌市“12348”法律援助专线 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有关于赔偿责任的约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内容要明确、具体,权责要分明、清晰。若认为不合法、不合理、不对等,要及时提出意见,协商变更,不要随意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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