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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5 加入收藏
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潜江市应急管理局: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4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要求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非煤矿山安全度汛据气象和水利部门预测,今年汛期可能出现区域性、阶段性暴雨洪涝灾害,极端天气和强对流天气出现频繁,各地、各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责任意识、红线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实把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强化各项措施,深入开展汛期排查整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把汛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对各系统、各环节进行大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加强探放水管理,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和复杂的矿山,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专用探放水设备,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空区、地表水体、强含水层、岩溶带等突水威胁区或可疑区域采掘作业的,必须进行探放水,防止发生透水事故。矿山井口标高和工业场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应在重要位置修筑防洪堤,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防止淹井。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加强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地质灾害点、危岩体、采空区的监测,防止采空区塌陷、山体垮塌和泥石流对矿山造成破坏。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及时封闭并设立警示标识,要加强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数量型号与设计相符。废石场和排土场必须有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堵塞沟渠和河道。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防止停电、洪水造成人员被困井下,汛期涌水量突然发生变化,情况不明的严禁擅自下井排险。(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严禁未经设计进行凹陷开采和顺坡开采;及时疏通矿山公路和排土场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要强化对高陡边坡和矿区周边山体的监测监控,发现有边坡垮塌、泥石流迹象的,要立即停产撤人,暴雨和强对流天气禁止作业。(三)尾矿库。要认真落实省应急管理厅4月23日印发的《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尾矿库汛前准备和排洪构筑物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5月底前,没有完成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重要排洪构筑物的质量检测、质量检测结论不合格以及质量检测有缺项漏项的,一律停止排放作业,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汛期加强巡查频次,尽量降低库内水位,增大调洪库容。(四)石油天然气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钻井、修井等野外作业时,要严格落实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三、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落实。汛期开展一次透水、淹井、井下停电、溃坝漫坝等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督查,掌握本地区非煤矿山防汛的重点,尤其是对头顶库、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以及位于蓄(分)洪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已闭库的尾矿库要督促安全管理单位落实日常巡查责任。请各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监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和本文件传达至本地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附件1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 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 width: 160, height: 160, 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

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4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要求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非煤矿山安全度汛

据气象和水利部门预测,今年汛期可能出现区域性、阶段性暴雨洪涝灾害,极端天气和强对流天气出现频繁,各地、各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责任意识、红线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实把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各项措施,深入开展汛期排查整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把汛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对各系统、各环节进行大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加强探放水管理,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和复杂的矿山,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专用探放水设备,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空区、地表水体、强含水层、岩溶带等突水威胁区或可疑区域采掘作业的,必须进行探放水,防止发生透水事故。矿山井口标高和工业场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应在重要位置修筑防洪堤,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防止淹井。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加强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地质灾害点、危岩体、采空区的监测,防止采空区塌陷、山体垮塌和泥石流对矿山造成破坏。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及时封闭并设立警示标识,要加强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数量型号与设计相符。废石场和排土场必须有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堵塞沟渠和河道。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防止停电、洪水造成人员被困井下,汛期涌水量突然发生变化,情况不明的严禁擅自下井排险。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严禁未经设计进行凹陷开采和顺坡开采;及时疏通矿山公路和排土场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要强化对高陡边坡和矿区周边山体的监测监控,发现有边坡垮塌、泥石流迹象的,要立即停产撤人,暴雨和强对流天气禁止作业。

(三)尾矿库。要认真落实省应急管理厅4月23日印发的《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尾矿库汛前准备和排洪构筑物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5月底前,没有完成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重要排洪构筑物的质量检测、质量检测结论不合格以及质量检测有缺项漏项的,一律停止排放作业,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汛期加强巡查频次,尽量降低库内水位,增大调洪库容。

(四)石油天然气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钻井、修井等野外作业时,要严格落实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

三、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落实。汛期开展一次透水、淹井、井下停电、溃坝漫坝等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督查,掌握本地区非煤矿山防汛的重点,尤其是对头顶库、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以及位于蓄(分)洪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已闭库的尾矿库要督促安全管理单位落实日常巡查责任。

请各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监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和本文件传达至本地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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