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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粮食流通统计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6-11-13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粮食局:为保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提高粮食流通统计质量,根据《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06年粮食流通统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检查对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确定的粮食流通统计上报的粮食经营者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转化用粮企业。本次检查的重点为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二、检查内容1、粮食流通统计基础工作。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专业培训、制度建设等统计管理情况;2、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且规范留存、归档;3、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的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4、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方法步骤 1、本次统计专项检查采取统一组织,分级检查,逐级汇总的办法进行。县(市、区)11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检查,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市(州);市(州)12月5日前将汇总情况(含市直企业检查情况)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2、各市、州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统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实施指导和督办。省局适时进行巡查和重点抽查。3、本次检查由各级粮食监督检查和调控(统计)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相关科室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4、年度内已组织过粮食统计检查的地方不重复开展检查,但要将检查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四、检查要求1、开展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有利于促进提高粮食统计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2、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规章制度。3、要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相关内容、方式及要求。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做好现场记录。参加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湖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规范》。4、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纳入粮食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时间比较短,应以指导、帮助、宣传、教育为主。联系人:肖竞 027-88872126 电邮:hblsjd@163.com附表一: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情况表附表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情况调查表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下载附件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各市、州、县粮食局:

为保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提高粮食流通统计质量,根据《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06年粮食流通统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确定的粮食流通统计上报的粮食经营者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转化用粮企业。本次检查的重点为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

二、检查内容

1、粮食流通统计基础工作。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专业培训、制度建设等统计管理情况;

2、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且规范留存、归档;

3、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的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4、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方法步骤

 1、本次统计专项检查采取统一组织,分级检查,逐级汇总的办法进行。县(市、区)1125前完成辖区内检查,1130前将检查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市(州);市(州)125前将汇总情况(含市直企业检查情况)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2、各市、州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统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实施指导和督办。省局适时进行巡查和重点抽查。

3、本次检查由各级粮食监督检查和调控(统计)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相关科室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4、年度内已组织过粮食统计检查的地方不重复开展检查,但要将检查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四、检查要求

1、开展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有利于促进提高粮食统计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规章制度。

3、要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相关内容、方式及要求。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做好现场记录。参加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湖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4、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纳入粮食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时间比较短,应以指导、帮助、宣传、教育为主。

联系人:肖竞 027-88872126 电邮:hblsjd@163.com

附表一: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情况表

附表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情况调查表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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