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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4]35号)
栏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4-07-20 加入收藏
索 引 号:MB1803251/2019-31883分     类:其他发布机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日期:文   号:无效力状态:有效名   称: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4]35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鄂环发[2004]35号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在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启动阶段基本完成,大部分地方已进入到攻坚阶段,为确保今年9月底如期完成清查任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专班,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   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市已开始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较慢。我局已于2004年6月28日在《湖北日报》(头版)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湖北省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申报登记范围、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材料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通告》要求,组织专班,认真扎实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发布公告、召集开会等方式向涉源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另一方面要按照申报登记相关要求,将申报登记相关资料送到涉源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做到不漏报、不错报,确保在8月底全面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二、采取措施,强制收贮废放射源   各地要迅速将清查出的废放射源种类、数量和使用单位等情况速报省辐射站,并协助该站做好废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工作,以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签订放射源安全责任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对所有涉源单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在现场检查的同时,由涉源单位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局与涉源单位签订“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状”。(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状样式另行下发)   涉源单位安全检查以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局为主,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督察组,赴全省进行抽查。   四、继续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各地要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优势,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晓、理解和支持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四年七月八日
索 引 号: MB1803251/2019-31883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4]3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鄂环发[2004]35


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放射源,

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在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启动阶段基本完成,大部分地方已进入到攻坚阶段,为确保今年9月底如期完成清查任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专班,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

   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市已开始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较慢。我局已于2004628日在《湖北日报》(头版)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湖北省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申报登记范围、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材料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通告》要求,组织专班,认真扎实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发布公告、召集开会等方式向涉源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另一方面要按照申报登记相关要求,将申报登记相关资料送到涉源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做到不漏报、不错报,确保在8月底全面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二、采取措施,强制收贮废放射源

   各地要迅速将清查出的废放射源种类、数量和使用单位等情况速报省辐射站,并协助该站做好废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工作,以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签订放射源安全责任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对所有涉源单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在现场检查的同时,由涉源单位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局与涉源单位签订“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状”。(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状样式另行下发)

   涉源单位安全检查以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局为主,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督察组,赴全省进行抽查。

   四、继续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各地要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优势,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晓、理解和支持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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