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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04]20号)
栏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4-05-17 加入收藏
索 引 号:MB1803251/2019-31885分     类:其他发布机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日期:文   号:无效力状态:有效名   称:关于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04]20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鄂环发[2004]20号关于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省环保局、省公安局、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落实《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是一个放射源应用大省,近年来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有发生。各地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此次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组建工作专班,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组织、指导专项行动的开展,同时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专项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清查和收贮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严密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种保证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清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自2004年4月26日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日起,卫生部门不再受理放射源许可证工作,在此之前受理的,截止4月30日全部办理完毕;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安全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在国家环保总局出台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之前,涉源单位持有的省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和省公安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超出时效及新申请许可证的,暂以省环保局的公文批复作为临时许可证。   各地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及放射源重点使用单位,抓好专项行动。对全省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源以及装备有放射源仪表的单位,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或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不申领许可证、不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责任,严格执法,同时加强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整治合力。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通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放射源科普知识,动员相关行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专项行动。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各地要加强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及时报道清查整治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专项行动的认识。有关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四、“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各地要按《通知》要求,1.成立地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组织专项行动培训;3.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4.5月20日前,各地卫生部门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的工作;5.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制定申报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6.进行新闻宣传,张贴宣传画册。各地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情况于5月15日前上报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5月20日-9月20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准备、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大力开展自查自纠,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我省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10月20日前,各地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和数据库及电子文档),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的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   2.湖北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包含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省环保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附件二:湖北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名单     组  长:蒋超良  副省长     副组长:徐  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家志  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路  策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兴於  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周厚震  省公安厅副厅长         万世荣  省监察厅正厅级监察专员         陈北洋  省司法厅副厅长         孙昌松  省卫生厅副厅长         乔文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         刘晓鸣  省环保局副局长         刘向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
索 引 号: MB1803251/2019-31885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04]2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鄂环发[2004]20


关于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

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04426日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省环保局、省公安局、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落实《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是一个放射源应用大省,近年来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有发生。各地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此次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组建工作专班,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组织、指导专项行动的开展,同时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专项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清查和收贮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严密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种保证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清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自2004426日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日起,卫生部门不再受理放射源许可证工作,在此之前受理的,截止430日全部办理完毕;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安全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在国家环保总局出台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之前,涉源单位持有的省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和省公安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超出时效及新申请许可证的,暂以省环保局的公文批复作为临时许可证。

   各地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及放射源重点使用单位,抓好专项行动。对全省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源以及装备有放射源仪表的单位,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或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不申领许可证、不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责任,严格执法,同时加强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整治合力。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通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放射源科普知识,动员相关行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专项行动。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各地要加强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及时报道清查整治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专项行动的认识。有关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四、“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各地要按《通知》要求,1.成立地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组织专项行动培训;3.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4.520日前,各地卫生部门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的工作;5.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制定申报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6.进行新闻宣传,张贴宣传画册。各地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情况于515日前上报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520日-920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准备、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大力开展自查自纠,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我省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920日-1020日)。1020日前,各地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和数据库及电子文档),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的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

   2.湖北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包含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省环保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附件二:

湖北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名单

       长:蒋超良  副省长

     副组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家志  省环保局局长

       员:  策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兴於  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周厚震  省公安厅副厅长

         万世荣  省监察厅正厅级监察专员

         陈北洋  省司法厅副厅长

         孙昌松  省卫生厅副厅长

         乔文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

         刘晓鸣  省环保局副局长

         刘向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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