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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6-03-08 加入收藏
2016年,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在省司法厅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持续规范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动力,激发活力,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为“十三五”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一、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  1.持续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强化基层基础设施。继续加强对“十二五”期间司法所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办,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迎接中央、省检查验收。认真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城市街道和开发区司法所项目建设工作。调动各个方面主观能动性,取得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支持,采取新建、改建、划拨或变更等方式,解决城市街道、开发区尚无业务用房的司法所业务用房问题。切实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将司法所项目建成放心工程、精品工程、廉洁工程。  2.努力采取多种举措,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坚持落实现有政策与争取更多支持相结合,加强与市、县人事、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方着力,通过用足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地方行政事业编制、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志愿者等多种方式、途径,充实司法所人员。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选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到司法所任职、兼职、挂职。大力推动司法所长职级待遇的落实。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招录、任用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激励措施,并创造良好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避免人员流失。  3.不断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坚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巩固“一乡(镇)一所”的司法所设置格局。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市(州)、县(市、区)对极少数尚未收编直管的司法所进行收编直管。持续加强司法所正规化管理,统一标示标牌,规范运行模式,提高所务管理水平。召开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会议,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总结成绩,部署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验收办法及细则。抢抓机遇,争取支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积极性,推动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努力搭建网络互通平台,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4.坚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展现司法所职能作用。坚持“以为求位”与“以位促为”相结合,加大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统筹力度,不断完善“一所三中心”功能布局,确保全面发挥司法所各项职能作用,凸显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主体性、独特性。加强系统内部资源整合、融合,促进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密切配合协作,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活力。积极参与地方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5.有效拓展法务前沿(网格)工程,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渗透力。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法务前沿(网格)工程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进一步推进法务前沿工作站与网格化管理的融合对接,完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功能。积极参与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延伸司法行政工作触角,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二、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彰显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6.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日常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落实重大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到应调尽调,确保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6%,协议履行率不低于90%。引导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困难人群密、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基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组织重大疑难纠纷的集中研究攻关,避免群体性上访。高度重视和聚焦劳资、医疗、征地拆迁、环保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健全动态排查预警机制,加大调处化解力度,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主动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相互区别独立,又相互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7.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加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力度,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坚决防止和纠正有的地方人民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始终保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按照司法部统一确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内容,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工作模式、经费补贴等进行全面规范,切实达到“五落实、六统一”的要求。及时督促指导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合并、重组的村(居)、社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保持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县级人民调解指导协调中心运作方式。  8.督办落实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大力开展《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的学习宣传,推动市级人民政府出台落实办法,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正确行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改善工作环境条件。逐级开展检查督办,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细落实。  9.拓展深化组织网络,不断强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资、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领域为重点,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参与平安医院建设,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协同各级综治、妇联、民政等部门,指导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与培训,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10.着力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文化建设。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示范培训班,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民调解理论实务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任范围,不断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打造专兼结合、优势互补,水平高、能力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尤其要注重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不断吸收各类专家学者、律师、医师、评估师等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便于传播的形式,积极搭建载体和平台,大力开展人民调解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借助地方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把调解文化融入法治文化建设之中。  三、坚持严格规范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11.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规范运行。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精神,督导各地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从硬件设施、办公秩序、所务管理、人员管理、运行机制、考核体系等方面加以规范,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整体形象,打造一批品牌所。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和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作用,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强化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巩固司法行政机关与协会“五分开”,避免协会行政化。会同省物价部门出台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能力素质。加强新增从业人员培训,做到凡进必训。分级分类进行经常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能力。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基层党委政府、企事业组织和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13.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确保规范诚信执业。以“零投诉”为根本目标,严肃整治非法违规执业行为,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以“严进易出”为基本原则,着力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质量和诚信为“生命线”,加快执业、服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优质高效服务。  14.加大党建工作力度,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党组织的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党的建设的方法途径,做到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党的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和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四、广泛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全方位宣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5.坚持多级联动,久久为功,积极培养、挖掘和树立在司法所建设与职能发挥、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拓宽思路,拓展载体,加强与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合作,注重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运用,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推出多层次、多方面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推出重大先进典型。附件:

  2016年,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在省司法厅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持续规范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动力,激发活力,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为“十三五”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一、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

  1.持续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强化基层基础设施。继续加强对“十二五”期间司法所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办,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迎接中央、省检查验收。认真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城市街道和开发区司法所项目建设工作。调动各个方面主观能动性,取得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支持,采取新建、改建、划拨或变更等方式,解决城市街道、开发区尚无业务用房的司法所业务用房问题。切实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将司法所项目建成放心工程、精品工程、廉洁工程。

  2.努力采取多种举措,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坚持落实现有政策与争取更多支持相结合,加强与市、县人事、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方着力,通过用足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地方行政事业编制、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志愿者等多种方式、途径,充实司法所人员。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选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到司法所任职、兼职、挂职。大力推动司法所长职级待遇的落实。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招录、任用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激励措施,并创造良好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避免人员流失。

  3.不断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坚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巩固“一乡(镇)一所”的司法所设置格局。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市(州)、县(市、区)对极少数尚未收编直管的司法所进行收编直管。持续加强司法所正规化管理,统一标示标牌,规范运行模式,提高所务管理水平。召开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会议,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总结成绩,部署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验收办法及细则。抢抓机遇,争取支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积极性,推动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努力搭建网络互通平台,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4.坚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展现司法所职能作用。坚持“以为求位”与“以位促为”相结合,加大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统筹力度,不断完善“一所三中心”功能布局,确保全面发挥司法所各项职能作用,凸显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主体性、独特性。加强系统内部资源整合、融合,促进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密切配合协作,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活力。积极参与地方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5.有效拓展法务前沿(网格)工程,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渗透力。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法务前沿(网格)工程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进一步推进法务前沿工作站与网格化管理的融合对接,完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功能。积极参与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延伸司法行政工作触角,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二、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彰显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6.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日常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落实重大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到应调尽调,确保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6%,协议履行率不低于90%。引导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困难人群密、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基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组织重大疑难纠纷的集中研究攻关,避免群体性上访。高度重视和聚焦劳资、医疗、征地拆迁、环保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健全动态排查预警机制,加大调处化解力度,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主动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相互区别独立,又相互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7.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加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力度,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坚决防止和纠正有的地方人民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始终保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按照司法部统一确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内容,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工作模式、经费补贴等进行全面规范,切实达到“五落实、六统一”的要求。及时督促指导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合并、重组的村(居)、社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保持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县级人民调解指导协调中心运作方式。

  8.督办落实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大力开展《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的学习宣传,推动市级人民政府出台落实办法,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正确行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改善工作环境条件。逐级开展检查督办,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细落实。

  9.拓展深化组织网络,不断强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资、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领域为重点,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参与平安医院建设,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协同各级综治、妇联、民政等部门,指导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与培训,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10.着力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文化建设。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示范培训班,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民调解理论实务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任范围,不断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打造专兼结合、优势互补,水平高、能力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尤其要注重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不断吸收各类专家学者、律师、医师、评估师等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便于传播的形式,积极搭建载体和平台,大力开展人民调解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借助地方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把调解文化融入法治文化建设之中。

  三、坚持严格规范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11.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规范运行。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精神,督导各地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从硬件设施、办公秩序、所务管理、人员管理、运行机制、考核体系等方面加以规范,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整体形象,打造一批品牌所。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和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作用,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强化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巩固司法行政机关与协会“五分开”,避免协会行政化。会同省物价部门出台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能力素质。加强新增从业人员培训,做到凡进必训。分级分类进行经常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服务能力。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基层党委政府、企事业组织和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13.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确保规范诚信执业。以“零投诉”为根本目标,严肃整治非法违规执业行为,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以“严进易出”为基本原则,着力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质量和诚信为“生命线”,加快执业、服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优质高效服务。

  14.加大党建工作力度,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党组织的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党的建设的方法途径,做到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党的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和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四、广泛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全方位宣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5.坚持多级联动,久久为功,积极培养、挖掘和树立在司法所建设与职能发挥、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拓宽思路,拓展载体,加强与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合作,注重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运用,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推出多层次、多方面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推出重大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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