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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6-03-08 加入收藏
根据全国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2016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厅党委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和鄂办发〔2015〕55号两个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着力强化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中办发〔2015〕37号、鄂办发〔2015〕55号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领导汇报两个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支持。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分专题举办培训班,把学习宣传两个文件精神引向深入,确保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能领会精神实质。省司法厅将于上半年举办全省学习贯彻两个文件精神专题培训班。(法援处负责)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重要工作来抓,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两个文件贯彻落实整体推进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法援处负责)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三)提升办理案件总量。要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目标任务,全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万件以上、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40万件以上。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将涉及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军人军属、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到低收入标准,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刑事和解机制试点和死刑复核办理工作机制。(法援处、法援中心负责)  (四)提高诉讼案件占比。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湖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要认真落实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规定,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要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青年律师志愿者等方式,合理配置律师资源,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和诉讼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比例。(法援处、法援中心负责)  (五)确保咨询全覆盖。要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在临街一楼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按标准配备设施与人员。做好“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运营维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维权专线。要鼓励各地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推行网上咨询、申请、宣传等服务,有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全面落实律师值班制度,在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专人值班,武汉市司法局继续做好建立刑事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法援处负责)  三、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六)加强服务标准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程序固定、标准统一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应提交的法律援助案卷材料,区分案件类型探索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指派制度,严格未成年、无期徒刑、死刑、无罪羁押国家赔偿案件的指派,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点援制”。要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省司法厅2016年将组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评估团,开展千件案件质量大评查活动。(法援中心负责)    (七)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要探索制定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作为年终考核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评价、评先表彰、干部任用、资金拨付等挂钩。要依法及时处理法律援助上访投诉,建立法律援助投诉查处情况通报和评先表彰一票否决制度。要认真做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我省的顺利实施。(法援处负责)  (八)加强典型示范宣传。要在充分利用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法律援助进行宣传,加强法律援助网站管理,定期出版《湖北法律援助》月刊(电子版)。要利用在看守所、法院值班的值班律师,大力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法律教育项目宣传。要加强法律援助基金会管理,联合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优秀论文和案例评选活动。要组织开展业务和管理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法援处、法援中心负责)  四、着力强化法律援助基础保障  (九)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省司法厅拟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和办案补贴动态增长机制。要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及办案专款使用管理督导检查,严肃查处挪用、截留中央、省级下拨办案专款行为,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的参考因素,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进行通报。(法援处负责)  (十)加强队伍保障。要依法理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加强法律援助监管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参照省司法厅实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分设,并相应核定编制,配齐配强人员。没条件分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性为行政单位,其职能应以监督管理为主。要认真做好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三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和十佳法律援助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树立法律援助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法援处负责)  (十一)加强决策保障。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营维护,确保法律援助咨询、案件登录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及时进行准确全面的舆情分析,发挥法律援助统计工作预警功能。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诚信建设,严肃查处法律援助绩效考核和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法律援助的热点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学习借鉴和总结推广省内外经验做法,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法援处负责)附件:

  根据全国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2016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厅党委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和鄂办发〔2015〕55号两个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着力强化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中办发〔2015〕37号、鄂办发〔2015〕55号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领导汇报两个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支持。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分专题举办培训班,把学习宣传两个文件精神引向深入,确保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能领会精神实质。省司法厅将于上半年举办全省学习贯彻两个文件精神专题培训班。(法援处负责)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重要工作来抓,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两个文件贯彻落实整体推进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法援处负责)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三)提升办理案件总量。要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目标任务,全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万件以上、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40万件以上。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将涉及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军人军属、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到低收入标准,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刑事和解机制试点和死刑复核办理工作机制。(法援处、法援中心负责)

  (四)提高诉讼案件占比。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湖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要认真落实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规定,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要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青年律师志愿者等方式,合理配置律师资源,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和诉讼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比例。(法援处、法援中心负责)

  (五)确保咨询全覆盖。要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在临街一楼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按标准配备设施与人员。做好“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运营维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维权专线。要鼓励各地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推行网上咨询、申请、宣传等服务,有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全面落实律师值班制度,在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专人值班,武汉市司法局继续做好建立刑事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法援处负责)

  三、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六)加强服务标准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程序固定、标准统一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应提交的法律援助案卷材料,区分案件类型探索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指派制度,严格未成年、无期徒刑、死刑、无罪羁押国家赔偿案件的指派,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点援制”。要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省司法厅2016年将组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评估团,开展千件案件质量大评查活动。(法援中心负责)  

  (七)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要探索制定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作为年终考核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评价、评先表彰、干部任用、资金拨付等挂钩。要依法及时处理法律援助上访投诉,建立法律援助投诉查处情况通报和评先表彰一票否决制度。要认真做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我省的顺利实施。(法援处负责)

  (八)加强典型示范宣传。要在充分利用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法律援助进行宣传,加强法律援助网站管理,定期出版《湖北法律援助》月刊(电子版)。要利用在看守所、法院值班的值班律师,大力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法律教育项目宣传。要加强法律援助基金会管理,联合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优秀论文和案例评选活动。要组织开展业务和管理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法援处、法援中心负责)

  四、着力强化法律援助基础保障

  (九)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省司法厅拟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和办案补贴动态增长机制。要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及办案专款使用管理督导检查,严肃查处挪用、截留中央、省级下拨办案专款行为,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的参考因素,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进行通报。(法援处负责)

  (十)加强队伍保障。要依法理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加强法律援助监管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参照省司法厅实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分设,并相应核定编制,配齐配强人员。没条件分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性为行政单位,其职能应以监督管理为主。要认真做好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三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和十佳法律援助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树立法律援助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法援处负责)

  (十一)加强决策保障。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营维护,确保法律援助咨询、案件登录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及时进行准确全面的舆情分析,发挥法律援助统计工作预警功能。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诚信建设,严肃查处法律援助绩效考核和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法律援助的热点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学习借鉴和总结推广省内外经验做法,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法援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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