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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20年回眸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12-14 加入收藏
●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际上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自1994年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2006年首次突破50亿元,2008年首次突破100亿元,2013年首次突破200亿元,创历史新高,对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勘查、开发等

  ●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际上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

  ●我国自1994年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2006年首次突破50亿元,2008年首次突破100亿元,2013年首次突破200亿元,创历史新高,对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勘查、开发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征管制度体系,建立了近3000个征管机构。

  今年是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实施20周年。在补偿费开征20周年之际,记者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意义、征管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等有关问题采访了部储量司负责人。

  补偿费征收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得以实现

  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外又叫“权利金”,是基于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向矿产资源的消耗者——采矿权人收取的经济补偿,它体现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际上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由资源管理部门征收也是国际惯例。在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在征收方式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要求与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挂钩。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不仅是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的重要经济手段和保障。199441,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它标志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确立,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权益上得以实现,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1994年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各地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高度重视,在征收实践中不断探索科学的计征方法和管理方式,征收水平不断提高,征收入库额逐年较大幅度增长,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勘查、开发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矿产资源征收额持续增长:2006年首次突破50亿元,2008年突破100亿元;2011年突破150亿元;2013年为212.5亿元,比上年度的197.5亿元增加7.6%。这是我国自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征收入库额首次突破200亿元,创历史新高。目前除北京、上海、海南、西藏外,全国其他27个省(区、市)征收入库额均超过1亿元,超过5亿元的省份有山西、内蒙古、山东、黑龙江、陕西、新疆、河北、辽宁、河南、安徽、甘肃11省(区);矿补费主要征费矿种格局基本保持稳定,征收入库额前五位的矿种是煤炭、石油、铁、金和天然气。

  建立了征管制度和征管队伍

  谈到补偿费征管工作进展,储量司负责人说,一是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征管制度体系。矿补费征收工作开展20年以来,国务院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管理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征收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基本形成了包括征收程序规定、征收工作管理、征收财会管理、减免审批、使用管理、征收考核与奖励等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尤其是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科学计征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有力地推动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是建立了一支业务过硬的征管队伍。全国31个省(区、市)均设置或成立了省、市、县三级征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或设专人负责全国近万个开采矿山的矿补费征收工作。目前,省、市、县三级征管机构近3000个,其中省级31个,市县级约2900个,保证了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抓重点促全面,有效地提高了补偿费征收入库率。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企业是缴纳补偿费的“大户”,抓住了这些重点,基本上抓好了90%以上的补偿费征收。很多省(区、市)实行省、市、县三级征收,明确三级征收任务;一些省厅直接负责重点矿种、大型矿山征收,提高对大型矿山企业的征收力度等措施,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补偿费的全面征收。2013年油气矿产补偿费征收占全部征收入库额的35%,煤炭占37%,主要金属矿产占25%,三项占了全部征收入库额的97%

  四是推进补偿费信息化管理。2011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经过3年的运行,目前直报系统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全面使用,所有持证矿山均已纳入直报系统,实现了按季按年度上报数据,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明显提高。新疆、内蒙古、山西、辽宁、江苏、湖北还自主研发了征管信息系统,并与直报系统相衔接,极大地提升了管理水平和征收效率。

  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以及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等情形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2013年全国共为矿山企业减免4.36亿元补偿费,占全国征收入库额的2.05%,较2012年全国14省(区)的1.43亿元增加了2.93亿元,增幅为204.9%。涉及矿种主要为煤、石油、铁、铜、钨、金等。

  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

  储量司负责人指出,从近些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践看,各地探索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是建章立制,依法征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9个省份出台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省政府令;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福建、重庆、新疆等制定了本区域内优势矿种或特殊矿种的计征办法;北京、河北等出台了减免办法;山西、内蒙古等制定了票据使用和入库管理规定。

  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征收工作水平。天津、山西、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省份建立了目标考核制度,吉林、湖北、贵州的一些市、县成立了领导小组,将矿产资源补费征收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北京、天津等建立了地热远程监控系统,确保征收到位;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新疆等与省财政厅以及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相关文件,调整省与市、县矿补费收益分成比例,有效地杜绝了截留、挪用等现象,促进了足额入库。一些省狠抓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要企业征收管理,有效提高了征收率和入库率。

  三是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工作落实。内蒙古、新疆等建立了征收稽查制度,辽宁、江西、陕西将征收与执法监察相合,及时追缴查处;内蒙古、浙江、海南等与物价、财税、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不定期核查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掌握矿山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一些省份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将征收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结果挂钩,有效地保证了应收尽收。全国征收入库率达到98%以上,较好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四是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稳定的征管队伍是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基础和保障。甘肃、新疆成立了专门的省级征管办,重点市、县都设立了专门的征管机构,其他市、县均设有专职的征管人员;山西、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专门成立规费处、征管办,配备了专职人员等。

  储量司负责人说,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一是一些地区征收主体不合法,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其他税费捆绑征收,设立过渡性帐户,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截留、坐支、挪用等现象;二是一些地区以企业内部结算价格或协议价格或定指标等不合规的方式征缴,存在征收不到位、欠缴、少缴现象;三是征收与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挂钩进展缓慢,对于资源综合利用好的企业鼓励支持政策执行不到位;四是基层管理部门普遍存在征管人员不足、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

  下一步要推进哪些工作?储量司负责人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改革创新。近期矿补费征收管理工作要在总结20年征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加强征收管理,要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上下功夫,在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上下功夫。(来源: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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