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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鄂监刑暂字〔2022〕1号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3 加入收藏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鄂监刑暂字第1号    罪犯刘仁炎,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非法采矿罪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仁炎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月6日相关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鄂监刑暂字第1号


    罪犯刘仁炎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非法采矿罪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仁炎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1月6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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