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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鄂监刑暂字〔2022〕4号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3 加入收藏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鄂监刑暂字第4号罪犯罗玉义,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罗玉义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月28日相关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鄂监刑暂字第4号


罪犯罗玉义,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罗玉义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1月2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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