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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12-19 加入收藏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枝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nb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枝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0761号)及公路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实现有路必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可、未纳入列养的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计划。

  (三)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制订落实检查、考核、验收的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定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单位,或者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的方式养护,并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三)对养护路段实行不定期督办与定期检查验收,按月计量考核,对养护承包人(单位)进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各镇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养护承包人(单位)对养护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责。养护质量、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公路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上路从事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安全帽。

  各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病害,要快速处治,消除隐患。造成交通中断的,要迅速上报,并立即组织修复。抢修时,要设立醒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绕行标志。

  第八条各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应急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各镇政府要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健全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制度。注重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经常保持桥面干净,定期保养桥梁支座、伸缩缝、泄水孔等设施,使桥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市交通局委托各镇政府对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第十二条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乡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十三条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修车场、停车场、洗车加水站(点)、加油站(点)等。

  (二)积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打谷晒场等。

  (三)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和堆放物品。

  (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五)其他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经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核定质量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四章养护内容与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养护承包合同等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要求:保持路况良好,路容整洁,路肩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八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各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养护管理的日常巡检、督办工作,每月组织对本辖区的公路管理和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存在的各种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养护承包人实行计量考核,保持公路路况稳定。同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月度抽查、半年和年终检查的方式,核实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评价标准。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各种路面结构、构造物的检查及评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评定标准。

  第五章养护计划与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编制,报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各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政府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安排。

  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计划用途规范使用。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达各镇财政所。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结余的管理养护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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