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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鄂监刑暂字〔2022〕41号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15 加入收藏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鄂监刑暂字第41号罪犯王新芳,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新芳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2日相关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鄂监刑暂字第41号


罪犯王新芳,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新芳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9月2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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