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文〔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粮油储备供应应急预案》、《兴山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兴山县粮油储备供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兴山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全县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全县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大量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等有关要求,本预案规定的我县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为县级(Ⅳ级),即县政府所在地或县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政府决定需要进入应急状态,执行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储存、保管、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应急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兴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长、县财政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县电信公司、国网兴山分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请求,必要时,向驻兴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兴山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等部门抽调。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的组织实施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收集粮食市场信息,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根据授权依法对粮食市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依法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5.县科经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县审计局负责对启动预案的有关应急经费收支进行审计。
8.县教育局负责预案启动之后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学生口粮供应。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县统计局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工作。
11.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12.县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相关新闻和讯息,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13.县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负责应急粮食收购、调销资金的供应与管理。
14.县电信公司按照工作需要,负责通讯畅通保障工作。
15.国网兴山分公司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指定粮食加工企业的电力调度及供应。
16.县应急局负责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和现场秩序维护等。
(五)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县指挥机构成立由乡镇相关部门组成,乡镇长任指挥长的粮食应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乡镇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本乡镇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2.负责本乡镇粮食零售网点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3.负责本乡镇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
4.负责本乡镇应急粮食的运输及发放。
5.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县及周边地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责成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重大洪水、严重干旱或冰冻、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动植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县级(IV级)应急响应的程序
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轮换或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收储配送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轮换或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收储配送粮油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轮换或动用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收储配送粮油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二)县级(IV级)应急响应措施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状态发展情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根据应急状态增加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经县政府同意,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地方粮油承储企业轮换或动用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原粮轮换、加工以后调拨到位,必要时开展应急成品粮油的调运和配送;县科经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商超成品粮油的购进和配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民粮食生产和供给,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应迅速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应请求动用市级储备粮直至请求动用国家储备粮。
4.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兴山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和食用油的储备轮换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要按照上述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经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储备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做好边远高山地区粮油放心门店或粮油超市粮油的应急储备和协调管理。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IV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应急供应粮源。应急供应粮源采取分级负责、逐级平衡的原则。进入应急状态后,所需应急粮源先在本县内平衡,县内平衡不够的,请求市级平衡。全县用于应急调控的粮油,包括县级储备粮油、县内国有粮食企业的成品粮油、其他粮食经营者库存周转的商品粮油,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在我市储存的市级以上储备粮油。应急粮源的动用按县级储备粮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周转粮油、周边县市地区其他粮食经营者库存周转粮油的顺序安排。
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由县发改局委托兴山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承担应急粮油的加工任务。
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发改局要联合县科经局,选择认定县粮油配送中心、各放心粮油连锁店以及县乡各大型商业超市,委托、指导其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要联合对配送中心、放心粮店和商超登记造册,建立联系制度,协调、掌握供应网点情况,确保供应网点的落实,必要时对粮食实行凭证式供应办法。
4.建立粮食应急调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我县承担应急实施的单位是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和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要联合组建20人以上的应急分队,队长由发改局局长担任,副队长由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分管副局长、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经理担任。县发改局电话:2583171。县科经局电话:2583320。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电话:2585630。
以上被列入应急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平时要高度警惕,保证随时拉得出,调得动。公司两辆配送车辆随即转入应急车辆,主要配送县城粮油供应。必要时需调动社会车辆的,请县交通部门负责协调联系,主要是承担县外粮食调进运输和县内各乡镇应急供应。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分别与被指定的应急粮油加工企业、大型商超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指定的应急加工、粮食供应企业、车辆运输、驾驶员名单以及应急分队名单要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要建立培训和演练制度,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确保上述所有单位和人员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调运和及时供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落实企业和社会责任。
5.应急粮食供应的资金保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县政府应安排粮食应急工作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粮食应急支出的需要。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县内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交通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县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无阻。
(五)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应急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农发行,对应急动用储备粮油、商品周转粮油发生的价差及损失、贷款利息和费用、成本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从外地采购粮食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应急供应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1.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兴山县粮油应急供应分队名单
2.兴山县粮油应急配送商超门店名册
附件1:
兴山县粮油应急供应分队名单
队 长:朱正盛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13972038185
副队长:钟 林 县科经局副局长 13886711666
舒黎明 县发改局一级主任科员13997661086
队 员:许文斌 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经理 13886713198
赵承遗 县发改局物价股干部 18972532986
陈兆哲 县发改局综合股干部 15872660908
梅雪松 县发改局投资股干部 15071067682
李乐成 县发改局投资股干部 15926981026
何孔荣 县发改局地经股干部 16671006517
杨忠孝 县城区粮油公司行管人员 13972039326
孙 蓉 县发改局粮食股干部 18908606166
陈 功 县发改局物价股干部 18671775270
别 伟 县发改局司机 15090916400
王 涛 县科经局干部 15007203233
袁裕兵 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副经理 13872524208
谈贤伟 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副经理 13886666808
胡炳元 县城区粮油公司支部副书记 13872639438
孙宜宏 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会计 13872625182
王光辉 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出纳 13997708639
金彩红 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司机 13872587779
附件2: | |||
兴山县粮油应急配送商超门店名册 | |||
序号 | 经营粮油店店名(全称)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1 | 兴山县城区粮油储备公司配送中心 | 许文斌 | 13886713198 |
2 | 谷珍放心粮油店 | 尹刚全 | 13997698775 |
3 | 黄粮放心粮油店 | 王世榜 | 13872485338 |
4 | 金华放心粮油店 | 李金华 | 13997661871 |
5 | 夫子放心粮油店 | 左宏三 | 13085160779 |
6 | 新兴放心粮油店 | 罗光兴 | 13387260266 |
7 | 水月寺放心粮油店 | 赵习洲 | 15971626512 |
8 | 榛子放心粮油店 | 彭勇 | 13872625325 |
9 | 峡口放心粮油店 | 王光辉 | 13997708639 |
10 | 南阳放心粮油店 | 许开东 | 13697298752 |
11 | 高桥放心粮油店 | 郑鹏 | 13997698991 |
12 | 昭君放心粮油店 | 胡炳元 | 13872639438 |
13 |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兴山购物广场 | 陈启光 | 13997708338 |
14 | 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兴山分公司 | 朱智阳 | 13617175526 |
15 | 市汇金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购物广场 | 李玉珍 | 18727201780 |
16 | 兴山县惠多多生活超市(国税店) | 林心勇 | 15171859038 |
17 | 宜昌香溪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惠您广场) | 贺儒胜 | 13972393941 |
18 | 雅斯超市昭君店 | 罗玉翠 | 15771889034 |
19 | 昭君美宜佳超市 | 万忠成 | 13487254666 |
20 | 兴山县高桥乡佳美超市 | 谭玲玲 | 15897521191 |
21 | 兴山县高桥乡梁源商行 | 王向阳 | 18271308008 |
22 | 兴山县马彪粮油经营部 | 刘振琼 | 15997580555 |
23 | 兴山县胡燕百货批发部 | 胡燕 | 13886705552 |
24 | 兴山县黄粮镇美宜佳商店 | 沈祥娥 | 15872478935 |
25 | 兴山县水月寺镇万富超市 | 袁斌 | 13872548056 |
26 | 兴山县高岚美宜佳超市 | 万群知 | 15997651546 |
27 | 兴山县峡口镇美宜佳商店 | 万华 | 15997688638 |
28 | 兴山县峡口镇惠佳生活超市 | 林心凤 | 15871545303 |
29 | 兴山县服务您超市 | 张俊玲 | 13997651266 |
30 | 兴山县易佳生活超市 | 林心清 | 18908606078 |
31 | 兴山县南阳镇鸿凤粮油综合门市部 | 王照红 | 15072519112 |
32 | 兴山县榛子乡美宜佳杂货店 | 耿正兰 | 18371720769 |
兴山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县域内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三条我县地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拟订县级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担地方储备粮油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油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油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规定数量和品种。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油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储存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保管、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油应该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油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四)以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油顶替新粮油,骗取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二条 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油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油,并且达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存储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储存的粮食不得超过三年、食用油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应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期为5个月,轮换期从轮出之日起计算,到全部轮入之日为止。在轮换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提前或推迟轮入、轮出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地方储备粮油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县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县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轮入单价后,按需轮入的储备粮数量进行测算,向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资金申请。
第三十条 轮出的地方储备粮油,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特殊情况可以执行定向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粮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二条我县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根据《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山区县标准。
第三十三条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三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在轮换中因政策、市场因素造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书面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报请县政府审定解决;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承储企业应分别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动用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动用
第三十六条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一)县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地方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强化第三方监管。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分别对储备粮油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照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地方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地方储备粮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油,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六条破坏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15〕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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