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0年,省粮食局制定了《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2016年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1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并施行,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增加了粮食收购备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更好地指导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省粮食局再次对指导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新修订的指导标准沿用了2016年的表格形式,去除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删除、表述有变化的内容,对合并到新增条款的内容进行了相应整合。具体为:原指导标准共10条,删除了第1条、第2条关于违反粮食收购许可规定的处罚;3-7条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进行整合;删除第8 条关于违反陈粮出库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的处罚;删除第9条、第10条关于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的规定的处罚。增加新条例第43、45、47、49、51条的内容,按照法条对应的项目逐项细化量化,修订后的指导标准共有22条,细化量化依据和处罚内容如下:
序号 | 依据 | 主要内容 |
1 | 第43条 | 对粮食收购企业违反备案规定行为的处罚(新增) |
2-7 | 第45条、 第51条 | 对粮食经营者6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人员一并进行罚款(新增) |
8-12 | 第47条、 第51条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人员一并进行罚款(新增) |
13-22 | 第49条、 第51条 |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人员一并进行罚款(新增) |
同时,依据《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文中“以上”“以下”进行了明确。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的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三、《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修订起草的过程是怎样的?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施行后,省粮食局开始研究修订起草工作。指导标准初稿通过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步重点征求了市、州、县发改(粮食)部门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指导标准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核,经局党组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规范性文件。
四、《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修订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细化量化指导执法,避免畸轻畸重。修订后的指导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结合粮食执法实际,每一条按照违法行为从轻到重,将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分为若干对应阶次,不同条款之间处罚阶次进行衔接,避免处罚畸轻畸重。二是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引导宽严相济。指导标准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不以罚款为目的,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并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同时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形成可顶格处罚到人的强烈震慑,促进企业“四类人员”自觉严格依法规范企业日常行为。三是依法制定及时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施行后,省局对全省粮食部门权责清单进行了相应调整,先后修订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等配套制度,按要求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事项和与其对应的自由裁量标准,促进执法公正透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指导标准时,既要严格依法履职,又要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重处罚轻教育,要坚持处罚合法合理合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要善于总结,将执法中的困难、问题和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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