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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1 加入收藏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05-11 16:33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各县市区住建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363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714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所配套污水泵站)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控室管理。必须保证中控系统长期、连续正常运行,能实时监控进水口流量和水质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生物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曝气设备运行状况、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确保与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联网运行,并能随机调阅核查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二、规范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保持污水处理厂(站)连续运行,每年初要向主管部门报备年度维护保养、设备置换、新改建等生产建设计划,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减产、停产,各厂(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部门和环保主管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加强每日巡检维护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确保各项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设置备用电源,确保外围停电时厂站能正常运行,提高保障能力。

三、规范污泥处置管理。按照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样版)(附件1)加强对污泥的全过程信息管理,并于20171215日前全面落实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禁止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各厂要按照《污泥处理处置月度台账》(附件2)将每月相关信息汇总后交由产出地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需从第三方借用污泥时,应当由需求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污泥借用双方单位应将情况报所属住建部门备案。

四、规范水质监测管理。规范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安装堰槽明渠流量计、站房空调等设备。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校验、检修等工作,定期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建立相应的维修保养记录,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保证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稳定联网。认真制定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严格按备案的监测方案抓好落实。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严格按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的检测项目、频次狠抓落实,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五、规范信息上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运行台账,并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分析数据结果真实、准确。每月5号前,进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并按系统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录入信息要与统计分析等基础数据保持一致,形成闭环,严禁弄虚作假现象。

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责任制,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压实到岗、落实到人。按厂(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并严格监督落实到位。完善应急预案,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为强化执行抓落实,各地各相关单位对本《通知》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季度自查和上报制度,自查报告书面材料(或盖章扫描件)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上报至市住建委。各县(市、夷陵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自查材料报送到市住建委村镇科(联系人:程穗;电话:6445926;邮箱:415058423@qq.com),城区污水处理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自查材料报送到市住建委城建科(联系人:孙超,电话:6441782;邮箱:3201324399@qq.com)。

 

附件:1.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月度台账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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