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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当阳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9-20 加入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n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当阳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单独编列,收支合并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省转贷市级地方政府债券分配建议方案、市政府及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等市级财政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申报、分级审批。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办理拨付。

第七条  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项目业主和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付;已落实到具体项目但未细化到单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使用方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第八条  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提出建议后,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长办公会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九条  年度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由项目业主和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付;成本性支出(指上缴中央和省的资金、税费、土地出让成本清算、征收成本等)、结算性支出(指与省财政结算、土地各项计提资金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资金分解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付;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申报,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由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中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引起的增人增资、正常晋级、丧葬抚恤人员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预留经费中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动用市级预备费,由使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或资金使用建议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建议后,市政府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长办公会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项目及用途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未明确具体用途的,由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政府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对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对镇(处)的资金调度,已列入镇(处)财政体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办理拨付,其他专项调度资金,由镇(处)向市政府申报,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甄别,可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按原用途列入下年度预算,收回总预算的财政存量资金,按法定程序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十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基础工作,严格项目支出的评审,不断完善部门项目库,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提供准确的依据,有效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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