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4 加入收藏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宜市国资〔2010〕5号(2010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宜市国资〔20105201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选聘中介机构事宜,并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活动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的具有独立法人和招投标资格的机构承办;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对选聘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竞聘机构规模、从业资质与企业规模(项目)相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但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或随机抽签的方式由市国资委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入选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选聘过程。

  第七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审计、评估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范围

  第八条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包括:

  (一)企业资产评估;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工程造价咨询;

  (三)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五)资产核销专项审计;

  (六)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七)资产拍卖;

  (八)招投标代理;

  (九)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入选要求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宜昌市境内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未受到过行业组织的处罚;

  (四)接受过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凡自愿报名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机构的书面申请及法人代表简介;

  (二)本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本机构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已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科室对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其资质、从业业绩和人员结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确定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备选库名单的不得参与市国资委委托相关机构或企业组织的选聘活动;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交叉执业。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拍卖等活动的,应提前30天向市国资委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应及时提出。相关科室收到企业提出的聘用申请后,应及时协调授权委托的机构组织选聘活动。企业自行组织选聘的,应于事前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随机抽签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时,其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其中采取邀标方式选聘时,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评标办法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的招标机构或企业依法制定并在招标前公布。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于企业经济活动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

  (三)帐面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企业改制或股权转让价值6000万元以上以及企业部分转让国有股权(资产)退出控股地位的;

  (四)招标当事人认为确需公开招标的事项。

  第十五条随机抽签方式适用于: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三)资产核销专项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资产拍卖;

  (六)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

  (七)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项目;

  (八)公开招标时流标的项目;

  (九)标的额较小或时间要求紧急的项目;

  (十)其他未列入公开招标选聘的事项。

  第十六条选聘中介机构应依据评标或随机抽签结果,现场确定入选中介机构,并由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开展中介事宜,按时向市国资委和企业出具业务报告,并附报中介活动质量保证承诺书。

第五章 中介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的中介机构,其服务收费按开标时现场确定的标底额支付;采用随机方式选聘的,事前应由市国资委会同企业参照物价部门设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按照市场定价的原则提出响应收费上限,响应者认可且入选后按响应额度收取服务费用;特殊事项可另行协商。

  第十九条选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由企业承担,但必须待市国资委对其作出的业务报告核准确认后方可付款。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活动,并按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中介活动的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如有异议或另有规定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或咨询,并提出审核意见,受聘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和说明;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另选其他中介机构进行重审(评)再拍。

  第二十二条经重审(评)再拍查实确认原受聘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结论报告显失公正的,市国资委可责令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拒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受聘执业活动中存在过失的,市国资委可暂停其参与所出资监管企业中介业务竞聘活动的资格;存在严重过失或造成损失,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市国资委有权将其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聘中介机构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每年底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评价及入库条件复核,并根据评价和复核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筛选,不合格的取消其进入备选库的资格;对新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事宜,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程序,出具相关证明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