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程序及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程序,做好总量指标审核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衔接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程序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我市纳入管理的主要污染物主要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三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建设项目: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项目;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项目。
二、审核程序
(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指标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对全市所有纳入审核对象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指标进行审核与管理。
(二)纳入主要污染物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见附件1)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文本(电子版)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后报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审核。
(三)建设单位向市排污权储备中心报送总量核定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文本(电子版),由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对环评文件中涉水(含重金属)和涉气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流程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火电建设项目(含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火电、造纸等15个已出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据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和排污权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纳入主要污染物审核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和排污权。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于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对于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在本区域内进行削减替代。对于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县市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除外)。
(四)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办事流程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5日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
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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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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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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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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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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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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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投入试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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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位置(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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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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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纳水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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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流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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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测情况(由评价单位填写):
1、主要污染因子及产生量:
2、本期工程削减量、本期工程实际排放量:
3、原有工程排放量、“以新代老”削减量、预计排放总量:
4、排放增减量
5、建议总量来源:
环评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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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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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要求报送盖章原件。
附件2: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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