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宜昌市政府近期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7项、调整1项。
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当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取消的事项(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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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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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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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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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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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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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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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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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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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取消第1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8〕10号)取消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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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行政服务)事项。将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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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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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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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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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取消第6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8〕10号)取消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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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事项部分内容。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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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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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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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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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取消第7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8〕10号)取消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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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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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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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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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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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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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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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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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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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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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取消第8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8〕10号)取消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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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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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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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新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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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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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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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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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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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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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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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8〕10号)取消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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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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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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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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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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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8〕10号)取消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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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的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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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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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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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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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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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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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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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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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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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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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下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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