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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24 加入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当阳市2018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当审改发〔2018〕3号)要求,以《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当政办发〔2017〕27号)为基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当阳市2018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当审改发〔2018〕3号)要求,以《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当政办发〔2017〕27号)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对10个部门61项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取消19项、新增10项、调整23项、合并9项,调整后共保留31个部门141项随机抽查事项,现予以公开。

  各部门要依据《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积极运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大力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做好痕迹管理,实现责任可追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当政办发〔2017〕27号)中“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附件

当阳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主管

  

  部门

  

 

  编

   号

  

 

  检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市委

  

  编办

  

  (1项)

  

 

  1

  

 

  对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市直事业单位

  

 

  3%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络监测

  

 

  ⒈是否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⒉是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⒊是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是否符合;⒋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⒌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市档

  

  案局

  

  (1项)

  

 

  1

  

 

  对年度归档工作档案执法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档案局

  

 

  市直行政机关、镇(处)

  

 

  8%

  

 

  1次/年

  

 

  实地检查

  

 

  1.档案工作制度是否健全;2.是否按时、按规范要求完成年度归档工作;3.档案保管是否安全;4.是否按要求开展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5项)

  

 

  1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内市场主体

  

 

  20%

  

 

  1-2次/年

  

 

  实地

   检查

  

 

  1.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3.是否存在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4.是否存在不公平价格行为。

  

 

 

  2

  

 

  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价格条例》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执行时间收费……

  

 

  市发展和改革局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

  

 

  20%

  

 

  1-2次/年

  

 

  实地

   检查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执行时间收费;2.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增加计费频次、减少或者不提供服务;3.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4.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5.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主体;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市发展

  

  和改革

  

  局

  

  (5项)

  

 

  3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单位

  

 

  20%

  

 

  1-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

  

 

 

  4

  

 

  对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项目、专项建设基金的检查

  

 

  【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规〔2016〕3号)

  

  第十五条 开展省预算内投资监管,可采取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方式。自查一般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为单位开展。……实地检查由省及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赴项目单位现场,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

  

 

  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单位

  

 

  10%

  

 

  1-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3.项目是否按批复内容、标准、规模组织实施;4.项目资金(含中央资金到位、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概算控制等)执行情况;5.项目监管情况。

  

 

  对违法违规的项目按需增加检查频次。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单位

  

 

  20%

  

 

  1-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资格认定手续;2.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4项)

  

 

  1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成品油经营企业(公司)、社会加油站(点)

  

 

  40%

  

 

  3次/年

  

 

  实地检查

  

 

  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2

  

 

  煤炭行业监督检查

  

 

  【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煤炭经营企业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2.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3

  

 

  对涉及企业负担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第四条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财政、发改等涉企税费部门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4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检查

  

 

  【法规】《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有无违反下列行为:1.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的;2.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的;3.不向消费者提供故障维修单据的;4.拒不履行免费返修义务的;5.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未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的。

  

 

 

  市教

  

  育局

  

  (9项)

  

 

  1

  

 

  对民办学校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8号)全文。

  

 

  市教育局

  

 

  全市民办教育机构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50%抽查

  

 

  1次/年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

  

 

  1.是否落实教师待遇政策;2.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有无抽逃资金现象;3.股东、法人、校长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4.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执行情况。

  

 

 

  2

  

 

  对办学行为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市教育局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30%抽查

  

 

  2次/年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

  

 

  1.课程设置、作业量、作息时间是否规范;2.招生、收费、学籍管理、广告宣传等办学行为是否符合规定;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情况。

  

 

 

  市教

  

  育局

  

  (9项)

  

 

  3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条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法规】《湖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市教育局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市教

  

  育局

  

  (9项)

  

 

  4

  

 

  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联合专项检查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每年分春、秋两季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各级政府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本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主、市(州)复查、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市校车办(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30%抽查

  

 

  2次/年

  

 

  实地检查

  

 

  1.校车管理工作责任制情况;2.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分流服务方案的落实情况;3.校车规范管理的落实情况;4.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落实情况;5.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情况;6.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5

  

 

  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鄂教体艺〔2008〕1号)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

  

 

  市教育局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30%抽查

  

 

  2次/年

  

 

  实地检查

  

 

  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及管理情况;2.校园超市(商店)食品安全工作及管理情况;3.学校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情况;4.学校食堂和校园超市(商店)经营行为监督与管理;5.学校食堂和超市(商店)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工商局、卫计局、食药监局配合

  

 

  市教

  

  育局

  

  (9项)

  

 

  6

  

 

  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市教育局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30%抽查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是否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3.是否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4.是否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5.是否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6.教育督导机构是否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等。

  

 

 

  7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检查

  

 

  【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市教育局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30%抽查

  

 

  2次/年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

  

 

  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及管理情况;2.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3.学校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情况;4.学校食堂经营行为监督与管理。

  

 

 

  8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

  

  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市教育局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30%

  

 

  1次/年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

  

 

  1.学校体育课教育情况;2.课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3.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情况;4.体育教师配备及继续教育等情况;4.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情况。

  

 

 

  市教

  

  育局

  

  (9项)

  

 

  9

  

 

  教育督导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市教育局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30%

  

 

  1次/年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

  

 

  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2.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民族宗教局(1项)

  

 

  1

  

 

  对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监督检查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民族宗教局

  

 

  全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3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2.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筹备设立、登记、变更等手续的情况;3.是否成立管理组织,是否实行民主管理;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报批;5.宗教活动场所内是否存在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情况;6.是否存在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情况;7.宗教活动场所内是否存在违规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情况;8.对宗教教职人员兼任、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资料进行检查。

  

 

 

  市公

  

  安局

  

  (10项)

  

 

  1

  

 

  对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检查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市公安局

  

 

  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

  

 

  15%

  

 

  1次/年

  

 

  实地检查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场所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经营活动是否规范;6.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7.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8.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9.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2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公安局

  

 

  内保治安重点单位

  

 

  15%

  

 

  1次/年

  

 

  实地检查

  

 

  1.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9.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市公

  

  安局

  

  (10项)

  

 

  3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60%

  

 

  2次/年

  

 

  实地检查

  

 

  一是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主要检查:1.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2.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3.配枪民警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4.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5.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6.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7.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二是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主要检查:1.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负责枪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2.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3.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4.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5.枪弹保险柜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规范要求情况;6.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账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账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三是对民用枪支生产企业,主要检查:1.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2.枪支弹药保管、领用、使用等情况;3.生产经营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公安部许可的品种、销售范围等规定。

  

 

 

  市公

  

  安局

  

  (10项)

  

 

  4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检查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从业单位

  

 

  45%

  

 

  2次/年

  

 

  实地检查

  

 

  1.爆破作业现场中的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使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6.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是否清晰、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7.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8.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9.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10.爆破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5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15%

  

 

  1次/年

  

 

  实地检查

  

 

  1.对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的检查;2.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3.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4.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区、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的检查;5.对消防产品的检查;6.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使用情况的检查;7.对防火检查、巡查情况的检查;8.对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

  

 

 

  6

  

 

  对网吧的检查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网吧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网吧基础资料与实际营业状况是否相符;2.是否按规定接入网吧管理系统;3.是否落实实名上网情况;4.顾客上网日志是否留存60日以上,日志内容是否完整;5.网吧业主、安全员以及上网人员是否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违法、有害信息;6.是否有利用网吧进行网上赌博、诈骗、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公

  

  安局

  

  (10项)

  

 

  7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的检查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

  

 

  15%

  

 

  1次/年

  

 

  实地检查

  

 

  1.购买单位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

  

 

 

  8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检查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市公安局

  

 

  全市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15%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建立承修登记、检验制度;2.是否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9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检查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35%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2.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3.是否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是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市公

  

  安局

  

  (10项)

  

 

  10

  

 

  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市公安局

  

 

  校车

  

 

  15%

  

 

  2次/年

  

 

  实地检查

  

 

  1.校车管理工作责任制情况:是否建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否建立和落实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2.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分流服务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目标和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分流服务方案,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否制定本校学生上下学交通分流办法,掌握每名学生上下学的交通方式;3.校车规范管理的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校车运营单位、学校是否建立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校车安全应急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1项)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市民政局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与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度及协议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3.配备人员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市司

  

  法局

  

  (4项)

  

 

  1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市司法局

  

 

  律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10%;律所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存在无证服务的行为;2.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现象;3.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5.其他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检查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10%;法服所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4.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或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市司

  

  法局

  

  (4项)

  

 

  3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鉴定人员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市司法局

  

 

  公证员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2.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市财

  

  政局

  

  (6项)

  

 

  1

  

 

  财政支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市财政监督管理局

  

 

  全市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4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

  

 

  财政收入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市财政监督管理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2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

  

 

  财政票据检查

  

 

  【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是否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2.是否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3.是否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4.是否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5.是否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6.是否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7.是否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财

  

  政局

  

  (6项)

  

 

  4

  

 

  资产财务检查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规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规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市财政监督管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3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2.企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

  

 

 

  5

  

 

  会计检查

  

 

  【法律】《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监督管理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4%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6.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7.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市财

  

  政局

  

  (6项)

  

 

  6

  

 

  政府采购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市财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

  

 

  3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2项)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本级人社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3.业务开展、从业人员情况;4.收费及财务管理;5.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

  

 

 

  2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高温保护和补贴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8.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市国土

  

  资源局

  

  (2项)

  

 

  1

  

 

  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

  

 

  当阳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

  

 

  在全年一次例行普查的基础上按5%抽查

  

 

  1次/年

  

 

  实地核查

  

 

  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的内容,重点核查:1.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到位;2.矿业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行为;3.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施工;4.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等。

  

 

 

  2

  

 

  矿山储量年报检查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二(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二(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

  

 

  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的矿业权人

  

 

  在全年一次例行普查的基础上按30%抽查

  

 

  1次/年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内容:1.对年度应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应编制储量年报的矿山落实制度情况进行抽查;2.对已提交并通过审查的矿山储量台账、年报进行抽查;3.对抽查存在疑义或重大问题的报告进行矿山实地核查。

  

  要求:1.矿山储量年报原则上应编尽编,动态监管覆盖率100%;2.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规范、准确、清晰,质量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和工作要求。

  

 

 

  市环

  

  保局

  

  (1项)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市环保局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

  

 

  1.重点排污单位25%以上; 2.一般排污单位按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至少按照1:2.5的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30%以上。

  

 

  4次/年

  

 

  实地检查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每季度抽查一次

  

 

  市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15项)

  

 

  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检查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市城区承接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是达标。

  

 

 

  2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市内燃气经营企业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供气企业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及组织保障、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事故预防、应急管理、场站管理等情况。

  

 

 

  市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15项)

  

 

  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40%

  

 

  4次/年

  

 

  实地检查

  

 

  1.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否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2.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否执行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4.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5.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6.依法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检查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相关技术人员遵守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和执行规范标准情况;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成果文件质量情况;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成果文件整理归档情况;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业绩等资质标准要求动态情况;5.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信用档案的情况;6.省住建厅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5

  

 

  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计量和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规章】《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九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企业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质量和计量的检查;2.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产品质量的检查;3.对建设现场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检查。

  

 

 

  市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15项)

  

 

  6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本市承接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勘察设计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7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注册建筑师从业人员

  

 

  5%

  

 

  1次/年

  

 

  实地检查

  

 

  1.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2.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8

  

 

  建筑节能检查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参建各方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民用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要求。

  

 

 

  9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10%

  

 

  1次/年

  

 

  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2.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第十一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使用单位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2.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

  

 

 

  市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15项)

  

 

  11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企业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建立隐患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和生产运行台账,制定和完善污水处理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12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查等制度。

  

  【规章】《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市测绘资质单位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2.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4.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5.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13

  

 

  对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检查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承接工程的建筑工程发承包企业及中介机构

  

 

  10%

  

 

  1次/年

  

 

  书面检查

  

 

  1.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规范;2.工程消耗量定额是否执行到位;3.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是否执行到位;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是否执行到位;5.材料单价取用是否符合规定;6.经省住建厅批准的公布的其他计价依据是否执行到位。

  

 

 

  市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15项)

  

 

  14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2.是否在开工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是否按要求支付工程款,相关人员是否到位;4.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5.其他法定检查内容。

  

 

 

  15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检查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是否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市城市

  

  管理局

  

  (3项)

  

 

  1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市城市管理局

  

 

  全市生活垃圾压缩站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10%

  

 

  2次/月

  

 

  实地检查

  

 

  1.垃圾处置数量、质量;2.垃圾渗滤液回收处理情况;3.周边环境的检测。

  

 

 

  2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公厕保洁服务的公司

  

 

  10%

  

 

  2次/月

  

 

  实地检查

  

 

  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市城市

  

  管理局

  

  (3项)

  

 

  3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

  

 

  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0%

  

 

  1次/月

  

 

  实地检查

  

 

  1.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2.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是否有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情况;3.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是否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4.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是否有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5.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是否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6.城市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7.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是否有违章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8.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是否有晾晒、吊挂物品现象;9.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情形。

  

 

 

  市房产

  

  管理局

  

  (5项)

  

 

  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行为的检查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5%

  

 

  1次/年

  

 

  实地检查

  

 

  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设立合法性;2.从业行为的合法性;3.估价报告的规范性。

  

 

 

  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及销售行为的检查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合法性;2.从业行为的合法性;3.经营行为的规范性。

  

 

 

  市房产

  

  管理局

  

  (5项)

  

 

  3

  

 

  对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检查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1.中介机构是否落实备案制;2.是否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3.是否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4

  

 

  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2.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3.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4.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5.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6.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7.建立、维护物业服务的管理电子信息平台;8.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5

  

 

  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抽查

  

 

  【规范性文件】《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当政办发〔2015〕36号)

  

  第三十八条 在每年第3季度,市房管部门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房管部门网站公示。

  

 

  市房管局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政策。

  

 

 

  市交通

  

  运输局

  

  (6项)

  

 

  1

  

 

  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

  

 

  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30%

  

 

  2次/月

  

 

  实地检查

  

 

  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开展原材料、实体质量、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行为检查。

  

 

 

  市交通

  

  运输局

  

  (6项)

  

 

  2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检查

  

 

  【规章】《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公路征费稽查站区、客流集散点、停车场、出租汽车停靠点或者经营单位、车辆维修现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处)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20%

  

 

  1次/月

  

 

  实地检查

  

 

  1.企业资质条件:车辆、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资格条件;2.经营行为:车容车貌、运价执行、绕道、拒载、拼客等;3.非法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未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驾驶出租汽车;4.企业服务质量信誉:企业管理、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

  

 

 

  3

  

 

  对客运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检查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60%

  

 

  1次/年

  

 

  实地检查

  

 

  1.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经营者是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有无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行为;2.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是否超越许可事项;3.客运经营者有无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4.客运经营者是否存在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情况;5.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有无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情况;6.客运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情况;7.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情况;8.客运班车是否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情况,是否有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情况;9.客运包车是否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是否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是否均在车籍所在地,有无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有无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情况;10.客运经营者是否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情况;在旅客运输途中是否有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情况;是否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情况。

  

 

 

  市交通

  

  运输局

  

  (6项)

  

 

  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检查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商户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有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有无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有无超越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行为;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是否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否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各种情况。

  

 

 

  5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市港航海事局

  

 

  辖区内的船舶、船员

  

 

  15%

  

 

  6次/年

  

 

  实地检查

  

 

  船舶:1.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2.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3.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4.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员:1.是否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2.是否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3.是否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4.是否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市交通

  

  运输局

  

  (6项)

  

 

  6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检查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货运站、货运经营者

  

 

  5%

  

 

  1次/年

  

 

  实地检查、路检路查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是否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是否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5.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6.是否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从事货运站经营;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7.货运站经营者有无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8.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9.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是否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是否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是否有限运物资运输证明;是否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是否配载禁运、限运物资。

  

 

 

  市水

  

  利局

  

  (11项)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市水利局

  

 

  在建水利项目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

  

 

  10%

  

 

  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1.质量监督申报、监理制度实施情况;2.是否存在违规建设、不合理压缩工期、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等情况;3.工程验收、质量核备核定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4.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5.是否确定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并建立质量责任制;6.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7.是否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使用材料是否合格;8.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揽监理工作;9.是否按规定派驻监理人员;10.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等;11.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12.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13.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转让业务行为;14.是否建立质量检测质量保证体系;15.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报告现象;16.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市水

  

  利局

  

  (11项)

  

 

  2

  

 

  防汛检查

  

 

  【法规】《防汛条例》

  

  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市水利局

  

 

  具有防汛抗洪任务的行政机关、企业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1.责任和人员落实情况;2.物资、劳力落实情况;3.各类预案、方案、调度计划修编情况;4.在建工程度汛措施情况;5.水毁工程修复情况;6.工程准备情况;7.信息化情况;8.各地是否进行了自查。

  

 

 

  3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规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应按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通知书》的要求维修或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1.是否进行安全验收;2.存在的安全隐患;3.建设的施工方案。

  

 

 

  市水

  

  利局

  

  (11项)

  

 

  4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跟踪检查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市水利局

  

 

  县级审批水保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1.生产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的落实情况;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及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3.水土保持措施及资金落实情况;4.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开展情况;5.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报批手续的执行情况;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7.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8.完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情况。

  

 

 

  5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市水利局

  

 

  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1.是否进行安全验收;2.存在的安全隐患;3.与批准建设的符合性。

  

 

 

  市水

  

  利局

  

  (11项)

  

 

  6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时,可以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采砂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市水利局

  

 

  采砂企业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1.采砂方案及批复;2.营业执照;3.采砂许可证;4.现场弃石料堆放;5.采砂量及范围。

  

 

 

  7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规章】《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市水利局

  

 

  小型水库主管单位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

  

 

 

  8

  

 

  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 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收取额,每半年一次从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的专户中直接划转。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先由收费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数据为准。从车辆通行费和驾驶员培训费收入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代征代缴,具体征缴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由财政部门商同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市水利局

  

 

  水利建设基金单位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 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

  

  利局

  

  (11项)

  

 

  9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信息档案,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

  

 

  农村供水企业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工程质量、运行管护、水质合格率、保证率是否符合要求。

  

 

 

  1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监督检查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市水利局

  

 

  取水企业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1.是否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2.计量设施是否正常;3.水资源费是否存在拒不缴纳、拖延缴纳和拖欠现象。

  

 

 

  11

  

 

  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检查

  

 

  【规范性文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鄂水利规〔2014〕1号)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申请等级为一级的农村水电站,由县(市)、市(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具体评级工作按水利部《办法》执行。申请等级为二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申请等级为三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市水利局

  

 

  农村水电站

  

 

  10%

  

 

  2次/年以上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水电站业主在申报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中,是否已按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交相应材料,以及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等。

  

 

 

  市农

  

  业局

  

  (8项)

  

 

  1

  

 

  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条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饲料、渔药、渔机具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方质量标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

  

 

  市农业局

  

 

  渔船、渔机、网具的经营者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渔船、渔机、网具的质量检查。

  

 

 

  2

  

 

  对水库、河流水产养殖行为的检查

  

 

  【法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生态农业列入扶持范围,在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和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防止过度使用造成水体污染。

  

  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市农业局

  

 

  水产养殖户和水产养殖场地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2.养殖场所是否围栏围网,养殖珍珠。

  

 

 

  3

  

 

  对在市场内交易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监督抽查

  

 

  【法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选育、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以及从事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农业植物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经营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应当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得使用假冒或者过期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

  

 

  市农业局

  

 

  从事植物和植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0%

  

 

  2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1.是否按规定开要求书;2.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登记备案;3.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否合规。

  

 

 

  市农

  

  业局

  

  (8项)

  

 

  4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市农业局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农作物种子来源情况、品种审(认)定情况及样品合格率;2.种子肥料登记情况,农药生产经营许可;3.制度执行情况;4.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进销台账及使用记录;5.抽查农业投入品质量是否合格,标签是否正确。

  

 

 

  市农

  

  业局

  

  (8项)

  

 

  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基地、生产单位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的品种、项目和频次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市农业局

  

 

  辖区内

  

  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基地)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和标志的检查;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3.有机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5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物质。

  

 

 

  市农

  

  业局

  

  (8项)

  

 

  6

  

 

  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规章】《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市农业局

  

 

  水产养殖户企业或个人

  

 

  50%

  

 

  2次/年

  

 

  实地检查、查看资料

  

 

  1.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具备野生动物习性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4.养殖水产品的场地是否达标;5.生产的水产品药物残留是否达标。

  

 

 

  7

  

 

  对植物调运、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规】《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在市场内交易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行检疫的植物及产品,均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受检当事人不得拒绝。

  

 

  市农业局

  

 

  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调出列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10%

  

 

  2次/年

  

 

  实地检查、查看资料

  

 

  1.是否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2.是否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市农

  

  业局

  

  (8项)

  

 

  8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法规】《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作业便利,维护作业秩序,保障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对在田间、场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道路上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检查、违法违章行为的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市农业局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2.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市畜牧

  

  兽医局

  

  (4项)

  

 

  1

  

 

  对生产或者市场上销售兽药的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资料、样品,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市畜牧兽医局

  

 

  全市兽药经营企业

  

 

  30%

  

 

  2次/年

  

 

  实地检查

  

 

  按照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执行兽药GSP制度情况。

  

 

 

  市畜牧

  

  兽医局

  

  (4项)

  

 

  2

  

 

  对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的检查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市动物卫生监督局

  

 

  生猪定点屠宰场、家禽屠宰交易场所、畜禽规模养殖场

  

 

  10%

  

 

  4次/年

  

 

  实地检查

  

 

  1.β-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违禁物;2.兽药房。

  

 

 

  3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

  

 

  【规章】《湖北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畜禽标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逐级供应。

  

  第十七条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

  

 

  畜禽养殖场

  

 

  20%

  

 

  4次/年

  

 

  实地检查

  

 

  1.养殖档案规范建立情况;2.畜禽标识的佩戴情况。

  

 

 

  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查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市畜牧兽医局

  

 

  饲料经营者、养殖场使用者

  

 

  30%

  

 

  2次/年

  

 

  实地检查

  

 

  1.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储存的设施设备;3.饲料产品成分是否达标。

  

 

 

  市林

  

  业局

  

  (4项)

  

 

  1

  

 

  省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全市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是否按规定的品种、规模、地点实施驯养繁殖活动。

  

 

 

  市林

  

  业局

  

  (4项)

  

 

  2

  

 

  省重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

  

 

  全市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是否按品种、数量、地点实施经营活动。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市林业局

  

 

  全市范围内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9号)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一)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二)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

  

 

  市林业局

  

 

  全市范围内取得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审批条件进行经营;2.是否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3.是否安全生产等;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市文体

  

  新闻出

  

  版广电

  

  局

  

  (4项)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0%

  

 

  6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4.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5.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6.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7.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8.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9.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10.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市文体

  

  新闻出

  

  版广电

  

  局

  

  (4项)

  

 

  2

  

 

  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市文体

  

  新闻出

  

  版广电

  

  局

  

 

  歌舞娱乐场所

  

 

  40%

  

 

  2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2.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4.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5.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6.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7.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8.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9.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10.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11.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12.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13.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14.歌舞娱乐场所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15.营业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的检查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文体

  

  新闻出

  

  版广电

  

  局

  

 

  出版物经营单位

  

 

  20%

  

 

  2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发行违禁出版物;2.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3.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4.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5.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6.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4

  

 

  对印刷企业的检查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体

  

  新闻出

  

  版广电

  

  局

  

 

  印刷企业

  

 

  30%

  

 

  2次/年

  

 

  现场检查

  

 

  1.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2.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3.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4.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5.是否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6.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市卫生

  

  和计划

  

  生育局

  

  (4项)

  

 

  1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护士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全市专科医院及一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含职业病检查机构)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为主

  

 

  1.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开展监督检查;2.对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6.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对公共场所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法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全市所有公共场所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为主

  

 

  1.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2.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3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全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为主

  

 

  1.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3.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市卫生

  

  和计划

  

  生育局

  

  (4项)

  

 

  4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全市中小学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为主

  

 

  1.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2.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卫生监督;3.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

  

 

 

  市统

  

  计局

  

  (1项)

  

 

  1

  

 

  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15%

  

 

  1次/年

  

 

  实地检查资料、网络监测

  

 

  1.是否依法提供统计资料;2.是否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3.是否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4.是否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市旅

  

  游局

  

  (3项)

  

 

  1

  

 

  对旅行社和旅行社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市旅游局

  

 

  全市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和旅行社经营者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是否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和行程;是否向旅游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3.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是否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责任险;4.旅行社是否按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5.旅行社台账资料建立是否完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对风景名胜区建设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

  

 

  风景区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1.建设是否符合景区的总体规划;2.是否采取保护措施有效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不受影响;3.景区经营是否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保障游览安全;4.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等。

  

 

 

  市旅

  

  游局

  

  (3项)

  

 

  3

  

 

  对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市旅游局

  

 

  星级宾馆;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景点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1.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2.对景区开放条件和容量控制进行检查。

  

 

 

  市粮

  

  食局

  

  (4项)

  

 

  1

  

 

  粮食库存检查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2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20%

  

 

  2次/年

  

 

  实地检查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市粮

  

  食局

  

  (4项)

  

 

  3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印发)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20%

  

 

  2次/年

  

 

  实地检查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市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局

  

  (4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2%

  

 

  1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相关许可证;2.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配备情况监督检查;4.是否按照规定编制了应急预案;5.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用人单位是否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市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局

  

  (4项)

  

 

  2

  

 

  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矿山企业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15% 抽查

  

 

  2次/年

  

 

  实地检查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3.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5.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6.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情况;7.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8.用人单位是否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3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批发50%,零售2%抽查

  

 

  2次/年

  

 

  实地检查

  

 

  1.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情况;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用人单位是否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

  

 

  在普查的基础上按2%抽查

  

 

  2次/年

  

 

  实地检查

  

 

  1.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情况;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4.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5.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情况;6.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结果的监督核查;7.用人单位是否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市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局

  

  (3项)

  

 

  1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市范围获证食品经营企业

  

 

  在普查基础上按5%(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25%以上)抽查

  

 

  1次/年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情况。

  

 

 

  2

  

 

  对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

  

 

  在普查基础上按10%抽查

  

 

  1次/年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3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机构)

  

 

  在普查基础上按10%抽查

  

 

  1次/年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市人民

  

  防空

  

  办公室

  

  (2项)

  

 

  1

  

 

  对城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情况的检查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市人民

  

  防空

  

  办公室

  

 

  民用建筑建设单位

  

 

  在普查基础上按10%抽查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应当修建而未修建防空地下室;2.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是否在限期内修建;3.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禁止的行为。

  

 

 

  2

  

 

  对城区防空警报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需要设置防空警报器的高层建筑,其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在顶层预建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基础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市人民

  

  防空

  

  办公室

  

 

  安装警报设施单位

  

 

  在普查基础上按10%抽查

  

 

  2次/年

  

 

  实地检查

  

 

  1.是否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2.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禁止的行为。

  

 

 

  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

  

  (4项)

  

 

  1

  

 

  产品(不含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规】《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

  

 

  辖区内生产企业

  

 

  20%以上

  

 

  1次/年

  

 

  实地抽查

  

 

  1.产品质量是否检验合格;2.是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5.是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

  

  (4项)

  

 

  2

  

 

  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

  

 

  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50%以上

  

 

  1次/年

  

 

  实地抽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检查

  

 

  【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

  

 

  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00%

  

 

  1次/年

  

 

  实地抽查

  

 

  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

  

 

  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00%

  

 

  1次/年

  

 

  实地抽查

  

 

  1.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完整规范;2.对检测过程、检测质量、检测行为是否有效管理;3.企业名称、检测地址、在用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变更手续;4.是否存在超期、超范围检测;5.是否存在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等违法行为。

  

 

 

  市工

  

  商局

  

  (9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9.股东、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主管部门与登记注册一致性的检查。

  

 

 

  市工

  

  商局

  

  (9项)

  

 

  2

  

 

  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工

  

  商局

  

  (9项)

  

 

  3

  

 

  直销行为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市工商局

  

 

  直销企业总公司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重大变更的检查;2.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2.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3.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5.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6.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2.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2.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3.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7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单位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市工

  

  商局

  

  (9项)

  

 

  8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4.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5.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9

  

 

  网络经营主体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市工商局

  

 

  针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1.5%

  

 

  1次/年

  

 

  定向抽查

  

 

  1.网上亮照的检查;2.网络商品经营者信息披露的检查;3.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4.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检查;5.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检查;6.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对自营和非自营业务进行区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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