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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1-08 加入收藏
(1997年12月13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

(19971213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水文勘测、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工作的管理。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宜水文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水利水电部门根据省水利行政部门的授权管理水文工作。

本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水质监测与水资源评价、水文情报与水文预报、水文勘测与水文资料审定、裁决、汇总等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适应国家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统一制定水文专业规划,并纳入全市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水文专业规划包括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测报设施建设、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质监测、科技发展和适应本市经济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全市水文专业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利水电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水文勘测

第五条 本市水文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承担本市境内河流和大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文勘测。

水文勘测包括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的观测、调查及其资料整编。

第六条 本市内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使用单位报市水利水电部门审定,市水文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统一组织设立。

勘测站网的基本建设、运行、维修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迁移、变更或撤销勘测站点应当经市水利水电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水文机构备案。

第七条 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测报人员和设施,在市水文机构的指导下,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

第八条 用于下列事项的水文资料必须由市水文机构提供或确认,并经市水利水电行政部门审定: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第九条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利水电行政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有权机关裁定。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条 本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水电行政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蒸发等情况,统一发布水文预报和水文情报。

第十一条 本市水文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市邮电通讯规划同步实施。

本市水文、气象、邮电部门以及报社、电视台,应建立汛期雨情水情信息传递、发布制度。

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第十二条 本市水文机构根据防汛需要设置委托报讯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

水文机构聘用的农民观测员,免除其水利劳动积累工义务。

第四章  水资源评价

第十三条 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利水电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水文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全市河流、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的水文工作单位,承担资格证书载明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任务。

其评价成果用于本细则的第八条所列事项的,必须经市水文机构确认。

第五章 水文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 水文测验河段、场地、道路、码头、设备、标志、高程基点、地下水观测井及其他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毁坏和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水文测验设施的保护范围由市水文机构会同土管、城建部门划定,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三)取土、采石、挖砂、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行为。

损坏水文设施或妨碍水文测报作业的,由水政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必须经市水文机构书面许可,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市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水文基本建设;在防汛费和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直接用于防汛、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水文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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