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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安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21 加入收藏
[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公安厅

                                            2015年7月16日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场所依法健康经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和提供桑拿、洗浴、足疗、按摩等休闲服务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公安消防、网安、禁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除案件办理、追捕逃犯、清查行动、综合执法等特殊情形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或实施治安检查。

  第四条 对娱乐服务场所开展治安检查,以公开检查与暗访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对娱乐服务场所实施治安检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是治安检查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市、州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和暗访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开业、变更后的信息登记情况,主要包括:

  (一)名称、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二)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四)安保人员配备情况;

  (五)核定的消费人数;

  (六)许可证号(娱乐场所)、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七)监控等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除前款项目外,还应备案其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八条 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规范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建档管理,以及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持卡上岗情况。其中,从业人员应实名、实情登记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居住地、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建立营业日志并记载从业人员工作、场所治安状况,以及日志资料60天留档存查情况;

  (三)营业时间内安保人员每2小时开展治安巡查情况;

  (四)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娱乐场所安全设施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服务场所安全设施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保健服务通用要求》(GB/T30443-2013)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娱乐服务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或安保人员及履行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二)在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严禁吸烟等内容警示标志情况;

  (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方案、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状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

  (二)是否存在提供营利性陪侍情况;

  (三)是否存在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实名登记不落实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其他治安问题。

  第三章 公开检查

  第十二条 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公开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在现场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对场所整个区域进行检查。

  公开检查民警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针对娱乐服务场所安全设施的公开检查,原则上安排在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对24小时营业的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经营规范、秩序良好、尚未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发生后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一般治安检查,原则上公开检查每月一至二次。

  对发现存在“黄赌毒黑”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或治安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娱乐服务场所,实行重点治安检查,原则上每半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公开检查实行“逢查必录”制度,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按照《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记录表》详细填写检查情况,交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分别由场所和检查单位留存备查。如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四章 暗访检查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略)

  第五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治安检查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对治安检查中,发现娱乐服务场所安全设施不达标、经营管理不规范、安防制度不健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予改正的,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治安检查发现娱乐服务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检查公安机关组织查处或交由辖区公安机关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场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治安检查处理结果,由辖区公安机关建档存查,并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据此对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动态升降、跟踪管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与文化、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通报治安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治安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州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督促辖区公安机关处理或直接组织查处。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民警不认真履行治安检查职责,导致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混乱、隐患突出、案件频发或被上级直接查处、新闻媒体曝光,引发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纳入治安系统季度绩效考核,并与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和先进公安局、优秀基层所队等评比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公安机关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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