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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安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1-18 加入收藏
[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有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畅通信访出口,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省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再次修订了《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对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宣传引导,为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信访处。

                                     湖北省公安厅

                                  2015年10月19日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28号)和公安部《关于完善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3号),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畅通信访出口,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司法权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严格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谁申报、谁审查、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事项终结审批机关为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设立终结评审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的终结审批工作。终结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由省公安厅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厅信访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担任。终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信访处,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处处长担任,负责终结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选聘或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家和业务骨干担任委员,具体负责对拟申请终结信访事项的评估、审查、申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事项,经工作,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反复到公安机关信访、缠访缠诉的,纳入终结范围:

  (一)信访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结论或决定,已充分行使或者放弃行使法定救济权利,且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公安机关按信访程序逐级处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的。

  (三)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信访处理或复查答复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逐级提出信访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四)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就涉及公安机关诉讼监督案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不服的。

  (五)信访人已自愿签订合法的停访息诉协议承诺书,其后反悔就同一诉求信访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的。

  第五条对下列信访事项,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不宜进行终结:

  (一)信访人诉求尚有法定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行使法定权利;

  (二)信访人越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并在法定期限内的,应当告知、劝导其逐级提出;

  (三)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的,应当告知、劝导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四)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的,要继续做好案件侦破和有关帮扶救助工作。

  第六条对拟终结的信访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终结:

  (一)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手续完备、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瑕疵已经妥善补正。

  (二)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瑕疵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已经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三)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四)司法救助帮扶到位。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扶。

  第七条信访事项终结申报单位为原信访事项处理单位。对拟申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终结申报单位应当从案件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核查。

  信访事项终结申报单位为县级公安机关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应当分别成立工作专班与信访人见面;信访事项终结申报单位为市级公安机关的,省公安厅终结评审委员会、市级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应当分别成立工作专班与信访人见面。工作专班人员应当全面了解信访人的实际诉求和相关真实情况,形成接访谈话记录并由信访人签字确认,作为终结审查重要参考材料。

  经核查,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瑕疵、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纠错或补正。

  对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应当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团中聘请律师参与。

  第八条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信访事项,终结申报单位应制作信访事项终结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主要事由、信访诉求、公安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情况和结论、工作专班与信访人谈话记录、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填写《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审批表》,由本级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主任和3名以上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行政章,连同原信访案卷,逐级审查后报省公安厅终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省公安厅终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终结申报材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终结依据不充分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认为终结手续或材料不全的,应要求终结申报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全;认为材料手续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提交省公安厅终结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对申请终结的信访事项,省公安厅终结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终结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终结的决定。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事项的审查,经终结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申请终结信访事项被退回的,终结评审时限自申报单位再次申请时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省公安厅终结评审委员会应对终结申报材料进行集体评审。对不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应提出重新复查或纠正意见,退回终结申报单位;对符合终结条件和终结标准的,应当作出终结结论。

  第十二条对决定终结的信访事项,省公安厅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公安机关终结数据平台备案,并通报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同时妥善做好终结后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对决定终结的信访事项,省公安厅应当在录入公安机关终结数据平台报备后,制作终结告知书,直接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下级公安机关送达信访人。终结告知书一般应在有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布。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对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开展抽查评查,并纳入年终考评。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造成极端事件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就同一事由到公安机关信访的,公安机关只登记、不受理、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信访人继续无理缠访、闹访的,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处理;在重大活动期间和敏感时期,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稳控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终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审批表》

 

  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审批表

  信

  访

  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单 位

  住 址

  身份证号 码

  联 系

  方 式

  信访事项

  提出方式

  提 出

  时 间

  问 题

  类 别

  承办信访事项

  的部门

  简

  要

  事

  由

  信

  访

  诉

  求

  办

  理

  结

  果

  申

  请

  终

  结

  理

  由

  县(市、区)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意见

  审查人员(签名)                  主任(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市(州)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意见

  审查人员(签名)                  主任(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审批意见

  评审人员(签名)                  主任或副主任(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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