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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提函〔2020〕11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739号
建议的答复
沈爱贞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和事业单位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建议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现行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后,根据所在单位性质,执行不同的丧葬费、抚恤金政策。对于机关单位,一次性抚恤金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为病故时月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的40倍加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丧葬费国家未统一规定,我省规定为5000元。对于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为病故时月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的20倍;丧葬费与机关一样为5000元。对于企业,丧葬费、抚恤金国家未统一规定,我省规定分别为3个月、1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合计13个月。
由于不同类型人员执行不同的待遇政策,形成各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矛盾较大。遗属待遇政策的事权在国家,近些年来,我们多次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据了解,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国家相关部委正按照兼顾各类人员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围绕适用人员范围、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对遗属待遇政策进行专题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国家提出政策建议。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抓紧贯彻落实,保持平稳衔接。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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