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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103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加入收藏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10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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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提函【202027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103号

建议的答复

余香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上调养老金时对企业退休的低养老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去年,我厅在办理您领衔的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429号建议时,已向您说明了养老金调整政策及有关考虑。现补充答复如下:

一、养老金调整办法是国家统一政策。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我省制定具体调整方案,要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二、养老金调整政策对在职缴费有导向作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模式总体上是现收现付,即把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现在的缴费,用来发放现在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就是代际赡养(下一代养上一代人)。如果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人人一样”,甚至低养老金的多调一点,而不去考虑养老金低的原因(如缴费年限短、缴费水平低等),那么,对现在在职人员的导向是按下限缴费、只缴15年。考虑到退休人员之间仍有工龄长短、退休早晚、年龄大小的差别,如果没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正向激励机制,会挫伤在职人员的缴费积极性,社保基金将会成为无源之水,难以长期可持续运行并保持待遇合理增长。

三、我省调整办法对低养老金人员已有倾斜。人社部、财政部明确要求,“挂钩调整要与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其中,与基本养老金挂钩比重不低于与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比重。”我省的调整办法中,定额调整,不区分养老金水平高低,调整标准一致,低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增幅自然高于高养老金人员;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比重相当,提升了因缴费水平低的低养老金人员的调整增幅;此外,对高龄人员还有专项倾斜,低养老金的高龄人员调整增幅相比更高。总的来看,我省低养老金人员的调整幅度每年都高于国家规定的总体调整水平,已经体现了对低养老金人员的倾斜照顾。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是保基本。《社会保险法》确定了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针;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全面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的功能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解决退休人员看病吃药、抚养困难后代等问题,需要发挥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不能单纯依靠养老保险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更好平衡公平与效率,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参保在职人员多缴、长缴,合理适度提升退休人员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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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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