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113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加入收藏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113号建议的答复

B

鄂人社提函〔2020〕34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113号

建议的答复

张金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民办学校健康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参保制度类型

我国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类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事保)的参保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缴费比例是:基本养老保险为单位16%、个人8%;职业年金为单位8%、个人4%,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的,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缴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的参保对象是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单位就业人员为单位16%、个人8%。企业可以自主建立更具个性化、更加灵活的企业年金,在单位8%、个人4%(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的缴费比例内,结合实际向引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为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等人员适当倾斜,从而增强单位活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二、机事保与企保退休待遇情况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民办学校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必然存在差距。

改革后的机事保和企保的制度模式是相同的,单位和职工共同根据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缴费,国家只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做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与缴费多少、缴费年限长短、退休时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

近年来,我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一方面,自201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统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退休人员不论在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执行相同的调待办法。另一方面,大力推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积极支持、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民办学校等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多层次养老保障水平。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若按实际工资水平进行缴费,同时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能够实现大体相当。

养老保险是普遍适用性政策,政策体系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特征,不同类型人员根据单位性质、就业状态、人员条件按照政策规定对照执行。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指导民办学校做好参保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社会保障分担机制,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健全民办学校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大力支持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同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民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水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待遇。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社会保险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97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