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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8 加入收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精神,在全省人社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某一行政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具体指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业单位招聘报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等行政事项的各类法人和自然人。

二、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统一格式文本。省厅制定统一《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指导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统一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或在政务大厅办事窗口提供纸质文本。各地应当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作出承诺。

(三)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的《信用承诺书》,按照各行政事项的要求,可以上传图片或提供纸质版,各地要将《信用承诺书》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本保存,并列入省市县三级人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要求报送信用承诺数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公开公示。各地应当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并推送到信用中国(湖北)网站。

(五)承诺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地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六)信用承诺应用。各地应当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附件: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1217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附件

(格式文本)

依法申请(申报)                    需提交的资料我们已知悉。我单位(本人)经审慎研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本人)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单位(本人)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本单位(本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本单位(本人)同意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五、本单位(本人)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本单位(本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补充承诺条款,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选择性承诺(请在”内打“):

针对行政许可市场主体:本单位将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拖欠员工工资,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资格申报自然人:本人自觉服从考试(评审)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评审组织)检查、监督、管理。保证在考试(评审)过程中遵纪守法,绝不采取任何作弊手段作弊。如有违反考场(评审)规则,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针对申请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市场主体:本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险领域依法参保缴费,自愿接受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如存在违法、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证件类型:统一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市场主体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

                                     


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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