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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2020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9 加入收藏
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2020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咸安区2020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咸安政文〔202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区高桥镇白水村、澄水洞村、白云山林场澄水洞分场、131旅游工程集体农用地3.6794公顷(含耕地0.0575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386公顷,并将国有农用地3.3822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1002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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