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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5)整改公示
栏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9 加入收藏
省交通运输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5)整改公示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5)省交通运输厅已完成整改工作,并申请销号,同时长期坚持。按照省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交账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予以公示。

一、反馈问题

截至督察时,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还存在220个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

二、整改目标

从省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取得220个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中的码头清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6〕1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省环保厅2017年组织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码头设施问题,组织、协调、督办沿江8个政府彻底清查全省长江干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纳入长江非法码头治理范围,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湖北省地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码头整治任务,基本清理整改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码头环境问题,到2020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码头整治工作。

三、整改措施

1.在2017年6月10日前从省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取得220个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中的码头清单,以及省环保厅2017年组织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码头设施问题,和省厅牵头负责的长江非法码头治理清单657个码头进行对照,初步列出清单下发8个沿江市州。

2.要求沿江各市州对照清单在2017年6月20日前对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码头进一步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6〕1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置、依法处理

3.2017年7月、10月,会同省环保厅组织非法码头治理成员单位分别开展一次沿江市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码头整治督查督办,重点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码头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改进展缓慢的,采取通报、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强力推进整改,确保2017年底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码头整治任务。

4.2020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继续组织沿江市州开展长江干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码头整治工作。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我厅第一时间将全省长江干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220个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中的码头清单和省环保厅2017年组织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码头设施问题转发沿江市州,并于6月15日以省联席办名义下发《关于迅速核查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码头的通知》,要求各地交通港航部门迅速开展码头核查工作。

2.我厅积极商请省环保厅对初步摸排的码头清单进行了确认(鄂环函254号),并于2017年以省联席办的名义分别对相关市州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码头整改工作的通知》,积极指导督办相关市州交通港航部门结合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和环保部门开展的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推进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码头整治工作。

3.我厅分别于2017年7月上旬和9月下旬两次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长江干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码头整治联合督查,2017年以来多次召开非法码头整治现场推进会,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达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建立督办调度机制,采用清单式管理、挂图作战,于2017年底前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码头整治任务。

4.我厅指导督办沿江市州交通港航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的“千吨万人”乡镇饮用水源地专项行动,继续推进长江干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码头整治工作,全省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码头除具备公益等性质的公务码头、渡口等保留外,均已完成整改工作。

公示时间:2021年3月29日—4月4日

联 系 人:刘伟  

联系方式:027-8346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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