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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

近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了《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5〕5号)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100号)(以下简称《办法》与《标准》)。为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标准》作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学习宣传,统筹安排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印发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办法》与《标准》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水利规费征收工作者,特别是具体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与《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在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将《办法》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规范运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本级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征收流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征收的部门要按照《办法》与《标准》规定,做好所负责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和《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银行的入库系统正常。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项目的收费,征收部门要在项目开工前(或活动开始前)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填写《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纳义务人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协商,省内相关商业银行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入库业务。

三、强化措施,足额征收。各级征收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全面掌握本级征收项目和建设活动的情况,加强与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联系,严格执行《办法》与《标准》,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足额征收到位。对2015年7月15日前各级水行政部门已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除外),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确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补偿费1.5元的标准征收;对2015年7月15日后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办法》与《标准》的相关规定核定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对于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格管理,接受监督。各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办法》与《标准》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分级次缴入相应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列水土保持相关支出预算,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足额、有效用于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要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全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各地在执行《办法》与《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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