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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11-11 加入收藏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饮用安全水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是关乎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重要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饮水问题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供水服务,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供水行业管理

(一)明确监管责任。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和水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供水单位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完善的供水用水服务和水质检测体系,加强水价制定、水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技术服务网络,县级成立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机构,依托乡镇水利站或乡镇中心水厂成立乡镇供水服务分支机构,建立覆盖全县的供水服务体系。充实基层技术维修队伍,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重点加强对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三)完善应急预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区域内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指导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供水安全。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通常不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依靠规模化供水单位或供水服务单位,建立一定区域内的应急保障体系。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要依法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规范群众投诉处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群众信访、举报和投诉制度,明确办公地点和人员,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对群众反映的供水问题要逐一登记受理,确定办理责任人,24小时内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形成调查处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五)加大执法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执法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农村供水相关违法活动。对破坏、损毁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破坏和污染供水工程水源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供水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省政府第360号令的规定确定工程所有权,进一步明确国家所有工程的管理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给已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制定和颁发所有权证书。

(二)明确管护主体。工程所有权人或国有工程管理责任人是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全面负责供水用水管理、水质水量、工程运行和维护。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探索适宜的管护模式。鼓励组建县级农村供水公司,对县域内部分或全部工程进行公司化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乡镇中心水厂为依托成立乡镇农村供水公司,对全镇饮水安全工程统一负责经营管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委托有专业能力的供水单位或专业维修养护服务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由县级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制定购买服务方案,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四)落实管护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服务,要加强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办法。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或者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积极争取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要以县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资金,按不低于农村供水工程固定资产2%的标准每年提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逐年累积,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加强经营服务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净水设施与设备、水质检验、输配水管网、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

(二)加强水源保护。供水单位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提供水源和工程基本资料,提出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建议。要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计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加强水源保护区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要对水源取水口及水源保护范围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三)加强供水设施管护。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告知保护范围及禁止事项。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供水单位应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到取水口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的维护。

(四)强化水质保障。要加强水质净化和消毒管理,集中工程必须采取相应水质净化措施,配备消毒设施,加强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的维修管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千吨万人工程要建立水质化验室,按规定进行日常水质自检。对暂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工程,应由县级水利部门统一制定检测方案,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规范供水服务。供水单位应制定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各业务环节的接待时间、负责部门、办事准则和办理期限。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服务规范和重大事故、不可抗力等各种情况的应急预案,设立供水管网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和紧急抢修抢险服务,确保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检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水户,并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对用水户反映的水质、水量、水压问题,或发现其它设施设备损坏等问题,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派人查勘现场,查明原因,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水户,并应于24小时内组织修复并恢复正常供水。3日内未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立即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利部门按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解决。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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