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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现就全面推进湖北水利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加强水利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贯穿到治水管水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全面推进各项水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水法规体系、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健全的依法行政工作体系、有力的水法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水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提升。

二、不断推进地方水法规制度建设

1.积极推进水利立法机制体制创新。健全地方水法规制度制定程序,完善起草过程中的论证、咨询、协调、审议机制,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提高水法规立法质量。探索委托第三方代拟水法规、规章草案。加强与地方人大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法规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统一,增强地方水法规的系统性、严肃性。

2.围绕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地方水利立法。围绕社会普遍关切、密切关注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农村饮水安全、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等领域,仔细研究、深入分析、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查找问题得当、解决措施得法。注重分清轻重缓急,科学谋划,合理利用有限的立法资源,有序推进水法规制度建设。当前,着重推进《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修改完善工作,力争尽早出台,为水资源、水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3.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廉洁性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于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调整对象消失或改变的,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意见,进行废止或修订,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全面提升依法治水管水水平

1.完善重大水利决策程序。按照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要求,完善重大水行政决策规则,依法科学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权。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切实规范重大水行政决策行为。建立重大水利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水利决策事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以水利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本部门法律顾问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水利决策、推进水利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加快推进跨行政区域江河水量分配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健全取水定额标准体系和节水法规政策,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政府目标完成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定额管理、水功能区监测、入河排污口监督等制度,切实保护水资源。探索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水价改革和水权试点工作。

3.依法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规划、立项、投资计划、资金监管、建设管理、征地移民、统计核查、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稽察等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概算执行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管理,完善“分工明确、权责对等、操作明晰”的省、市、县建设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明确质量和安全责任。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探索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集中监理制等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

4.依法加强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依法划定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制定完善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隐患排查,严格执行工程控制运用要求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水利工程、妨碍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等行为,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经费到位、管理规范、安全可靠、运行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

5.依法加强防汛抗旱管理。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责任落实体系。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组织动员、风险管理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推进指挥决策科学化、应急处置规范化和防汛抢险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提高防汛抗旱信息化水平、预测预报水平和科学调度水平,抓好重要堤防、水库、水电站、在建工程等安全度汛。

6.依法加强河湖管理。强化河湖管理,继续开展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登记,明确管护职责和要求。推进河湖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功能定位,规范河湖资源利用,实现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协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探索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围垦河道、围湖围库造地、水库筑坝拦叉、非法采砂等行为,维护江河湖泊健康生态。

7.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依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中的建设过程监督检查、事后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体系。

四、依法推进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

1.依法科学设定和合理划分水行政管理事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坚持职权法定,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权管理水事活动,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克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法外擅自设定和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出或者变相作出损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指导督办职责,强化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落实职责。

2.推行水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持让水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等制度,做好水行政权力的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完善并公布工作流程,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切实接受社会监督。

3.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开展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许可审批事项。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切实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健全水行政许可审批论证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遴选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论证工作水平。编制完善水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示范文本,完善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方便企业和群众。深入推进水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切实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

4.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政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大水利重点工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重推进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批准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的质量。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严格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

5.健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水事纠纷排查工作,积极化解水事纠纷,处理好边界水事纠纷以及其他各种矛盾,维护边界的和谐与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不断增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1.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强水利综合执法示范点建设的指导和督办,按期完成示范点建设目标,推动全省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合理配置水利执法力量,下移执法重心,科学划分专职水政监察队伍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加强基层兼职水政监察员网络建设工作,提高水行政执法的预防和监督能力。

2.强化系统内联动执法和部门间联合执法。结合水行政执法特点,积极研究和大胆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探索系统内上下联动、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研究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部门间快速反应机制,强化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有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以及河道、湖泊、水库违建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畅通涉嫌水事犯罪案件移送渠道,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及时互联互通,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推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突出水资源、水工程、河湖、水保、采砂等执法重点,强化水行政执法检查,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并依法严格查处,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抓好重点水事违法案件的督办查处工作,通过挂牌督办、落实问责等方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探索长效机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4.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管理,落实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水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随意性。加强执法案例指导,推行说理执法、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法制机构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职能,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切实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

六、切实强化水利法治建设组织保障

1.加强水利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水利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将水利法治建设纳入水利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水利法治建设汇报。制定水利法治建设实施规划和指标体系,建立水利法治考核制度,把考核情况作为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2.强化水利法治队伍建设。要加强水利法制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保证法制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编制和人员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要落实法治和执法专项经费。要加强执法装备能力建设,打造“装备一流”的执法队伍,满足水行政执法实践需要。要加大水利法制干部和执法人员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执法人员比例,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3.营造水利法治建设良好氛围。健全水利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把水利部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水利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水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及考试制度,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培育水利法治思维,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水利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水利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建立水利法治公园、水法治宣传园地、水法规公益宣传牌等法治文化设施,发挥水利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教育、熏陶、涵养作用,为水利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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