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细则》的通知
为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结合我省目前河流、湖泊及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28日
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应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河流改道(归并)、河湖连通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见附录Ⅴ,其中所列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内的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三级及三级以上堤防工程,水库、拦河闸坝、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签署。
在附录Ⅵ中所列重要河流、湖泊、大中型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范围外河流湖泊上新建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以上规定范围外的跨县(市、区)或相对重要的河道、湖泊和中型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它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专题报告;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的审查意见;涉及取水的水工程,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批复文件或专家审查意见;
(六)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防洪,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四)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告知不予同意的理由。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有关单位应予以落实。有关补救措施应和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完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前,应委托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有相应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大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中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小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丙级或丙级以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内容分两类编制。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已经批复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并分析工程建设是否对防洪和其他水工程建设造成影响,有明显影响的,应提出补救措施;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并分析工程建设是否对防洪和其他水工程造成影响,有明显影响的,提出补救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流域机构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内容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对工程规模较大的,或对防洪影响明显的水工程(新建、扩建水库、拦河闸坝工程,新建堤防或改变堤线、束窄河道的工程,河流改道或归并工程,河湖连通等水域连通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所需的时间、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所需的时间以及征求有关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不包含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三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进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市(州)级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级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Ⅰ-Ⅲ。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湖泊、水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同时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确定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名录,并予公布同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河道、湖泊、水库名录作出调整,同时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Ⅰ: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附录Ⅱ: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附录Ⅲ: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附录Ⅳ: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
附录Ⅴ:湖北省水利厅初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
附录Ⅵ:湖北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湖库名录和范围
附录Ⅰ:
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名称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
||||
单位性质 |
|
行业类别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
主管部门 |
|
||||||
工 程 概 况 |
|||||||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标准(含防洪标准)
6、工程投资
|
|||||||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总体布置 |
|||||||
|
|||||||
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o:p>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
|||||||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
|||||||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附录Ⅱ:
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编号:XX水建规字[XXXX]XX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工程任务 |
|
工程规模 |
|
工程等级(别) |
|
工程标准 |
|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1、……;同意(或基本同意) 2、……; 3、应当……; 4、应当……; ┇ 本项目符合(或基本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并接受监督管理: 附:……专家审查意见(如有时)
签署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录Ⅲ:
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编号:XX水建规字[XXXX]XX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查,本项目不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不予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签署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录二和附录三编号说明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编号为“XX水建规字[XXXX]XX号”。其中,“[ ]”内为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年份;“[ ]”后为阿拉伯数字序号。审查签署机关为湖北省水利厅时,“水建规字”前填写“鄂”,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时,“水建规字”前填写所在行政区域的简称,若无简称可自行拟定名称填写。
附录Ⅳ:
湖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
附录Ⅴ:
湖北省水利厅初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
类型 |
序号 |
河流名称 |
长江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湖泊 |
(一) |
长江干流、汉江干流 |
(二) |
主要一级支流 |
|
1 |
汉江 |
|
2 |
清江 |
|
3 |
府澴河 |
|
4 |
陆水 |
|
5 |
澧水 |
|
跨省重要河流及省际边界河流 |
1 |
唐岩河(阿蓬江) |
2 |
堵河 |
|
3 |
丹江 |
|
4 |
唐白河 |
|
5 |
夹河(金钱河) |
|
6 |
松滋河 |
|
7 |
虎渡河 |
|
8 |
藕池河 |
|
9 |
调弦河 |
|
10 |
酉水 |
|
11 |
溇水 |
|
其他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省际矛盾比较突出的跨省河流(河段)、湖泊 |
附录Ⅵ
湖北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的河流湖库名录和范围
类型 |
序号 |
河流名称 |
备注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外的长江、汉江和淮河的重要支流 |
(一) |
长江的重要支流 |
|
1 |
香溪河 |
|
|
2 |
沮漳河 |
|
|
3 |
举水 |
|
|
4 |
倒水(箭河) |
|
|
5 |
滠水 |
|
|
6 |
巴水 |
|
|
7 |
浠水 |
|
|
8 |
蕲水 |
|
|
9 |
富水 |
|
|
(二) |
汉江的重要支流 |
|
|
10 |
天河(天桥河) |
|
|
11 |
南河 |
|
|
12 |
蛮河 |
|
|
13 |
清河(东排子河) |
|
|
14 |
汉北河 |
源头~入汉江口 |
|
(三) |
淮河的重要支流 |
|
|
15 |
游河 |
|
|
16 |
界河(飞沙河、浉河) |
|
|
17 |
竹竿河 |
|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外的跨省重要河流 |
(一) |
位于河流上游段或界河 |
|
1 |
郁江 |
|
|
2 |
磨刀溪 |
|
|
3 |
长滩河(梅子水) |
|
|
4 |
洈水 |
|
|
5 |
滔河 |
|
|
6 |
仙河 |
|
|
7 |
三夹河(石步河) |
|
|
8 |
新店河 |
|
|
(二) |
位于河流下游段 |
|
|
9 |
怯道河(后河) |
|
|
10 |
唐河 |
入唐白河口以上 |
|
11 |
龙港河(乐园河) |
|
|
(三)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外的其他跨省重要河流 |
||
跨市(州)的重要河流及市(州)界河流 |
(一) |
山区河流 |
|
1 |
沿渡河 |
|
|
2 |
清港河 |
|
|
3 |
毛家河 |
|
|
4 |
南阳河 |
|
|
5 |
龙王河 |
|
|
6 |
泗渡河 |
|
|
7 |
咸池河 |
|
|
8 |
新河 |
跨宜都、松滋 |
|
9 |
洛溪河 |
|
|
10 |
漳河(含杨家河) |
入沮漳河口以上 |
|
11 |
拾桥河 |
|
|
12 |
大港河 |
|
|
13 |
官渡河 |
入堵河口以上 |
|
14 |
阴峪河 |
|
|
15 |
平渡河 |
|
|
16 |
深河 |
|
|
17 |
北河 |
跨房县、谷城 |
|
18 |
马栏河 |
|
|
19 |
滚河(沙河) |
|
|
20 |
王城河(油坊河) |
|
|
21 |
昆河 |
|
|
22 |
熊河 |
|
|
23 |
丰乐河(落花河) |
|
|
24 |
南河 |
入汉北河口以上 |
|
25 |
东河 |
入汉北河口以上 |
|
26 |
柳河 |
入汉北河口以上 |
|
27 |
溾水(京山河) |
入汉北河口以上 |
|
28 |
四龙河 |
入汉北河口以上 |
|
29 |
大富水 |
入汉北河口以上 |
|
30 |
清水河 |
|
|
31 |
漳水 |
|
|
32 |
澴水 |
|
|
33 |
广水河 |
|
|
34 |
界河 |
入府澴河口以上 |
|
35 |
上滠水河 |
|
|
跨市(州)的重要河流及市(州)界河流 |
36 |
夏家寺河 |
|
37 |
鄢家河 |
|
|
38 |
沙河 |
|
|
39 |
高桥河 |
|
|
40 |
三溪河(梅田河) |
|
|
(二) |
平原河流 |
|
|
41 |
四湖东干渠 |
|
|
42 |
田关河 |
|
|
43 |
西荆河 |
|
|
44 |
四湖总干渠 |
|
|
|
通顺河 |
|
|
46 |
黄丝河 |
|
|
47 |
展翅长河 |
|
|
48 |
通州河 |
|
|
49 |
东荆河 |
|
|
50 |
城南河 |
|
|
51 |
东荆河北支 |
|
|
52 |
北支河 |
|
|
(三) |
其他跨市(州)的重要河流及市(州)界河流 |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外的重要湖泊 |
(一) |
跨省、跨市(州)湖泊 |
|
1 |
龙感湖 |
|
|
2 |
黄盖湖 |
|
|
3 |
牛浪湖 |
|
|
4 |
梁子湖 |
|
|
5 |
长湖 |
|
|
6 |
斧头湖 |
|
|
7 |
保安湖 |
|
|
8 |
豹澥湖 |
|
|
9 |
西湖 |
跨汉川、蔡甸 |
|
10 |
三山湖 |
|
|
11 |
童家湖 |
|
|
12 |
借粮湖 |
|
|
13 |
严家湖 |
|
|
14 |
许家赛湖 |
|
|
15 |
肖严湖 |
|
|
(二) |
有重要排涝调蓄、分蓄洪功能的湖泊 |
|
|
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外的重要湖泊 |
16 |
洪湖 |
|
17 |
汈汊湖 |
|
|
18 |
西凉湖 |
|
|
19 |
大冶湖 |
|
|
20 |
牛山湖 |
|
|
21 |
鲁湖 |
|
|
22 |
汤逊湖 |
|
|
23 |
后官湖 |
|
|
24 |
网湖 |
|
|
25 |
赤东湖 |
|
|
26 |
涨渡湖 |
|
|
27 |
东湖 |
跨洪山、武昌 |
|
(三) |
其他重要湖泊 |
|
|
大中型水库(含电站水库) |
省内大型水库,省管中型水库,跨省界和市州界中型水库 |
||
其他 |
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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