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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0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2 加入收藏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和管理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到:“鉴于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市场行为,且市场监管部门有规范的执法队伍,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对于您的建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了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外培训机构参照学校进行管理,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即教育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精神,校外培训机构参照学校进行严格准入管理,实行前置许可登记,只有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方可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培训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规定:“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综上,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应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若因为行业主管部门执法资源短缺、监管事权与人力资源不匹配,将有关活动的监管交给市场监管部门,于法无据,易形成“权责不对等”的局面,不利于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一)严把准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做好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确保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方可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培训经营活动,并互通登记注册信息。

(二)依照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对其收费的内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公示之外不得收费;不得采取诱导、强制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三)按照统一部署,落实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要求,坚持维护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加强监管,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竞争行为。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加强对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依法将失信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对您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在相关工作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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