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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112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0 加入收藏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112号建议的答复

朱金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抓紧解决因病返贫困难群体的免费治疗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综合省卫健委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一、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力度

(一)建立健康扶贫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2018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部署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简称“985”政策)。按照有关要求,20196月我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下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1918号),将“985”政策调整为“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水平。我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低于90%80%70%。我省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至5000元,较一般参保群众减少了7000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较一般参保群众提高了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三)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我省规定对农村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我省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作出了规定,要求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我省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六)实行“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我省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建成“一站式、一票制”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平台,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七)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免费体检。2017年,省卫计委等6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湖北省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17号),要求以县为单位,每年免费为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开展一次全面健康体格检查,及时掌握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信息,通过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进程,开展康复治疗。

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各项制度,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二、实现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广覆盖

2015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部署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拓展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地除对特困人员、孤儿年度累计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外,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着力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如20166月,黄石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黄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9),规定可将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重病患者认定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对其住院治疗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上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年累计5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5万元及以上的,按不低于4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一)开展专项治理。2019年,全省统一开展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为主要整治对象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逐一排查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督查全覆盖,形成对高发、多发医保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打击。

(二)落实奖励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要求,拟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出台我省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坚决兑付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解读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张贴宣传海报,公布举报电话,扩大声势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对已查实的典型欺诈骗保案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四)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对基金监管队伍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查处方式方法等,以案说法,以案教学,努力提升监管队伍业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覆盖全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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