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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湖北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52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3 加入收藏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湖北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52号提案的答复

李文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女性员工比例达40%以上用人单位减免生育保险以缓解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对医疗保障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现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妇女生育期间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人口政策设计,2016年下半年,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抢救式”生育高峰,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巨大,我省部分统筹地区和国家其他地区一样,出现了生育保险基金当期赤字;2018年底,有三个地区甚至出现了累计结余赤字。

2019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3),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明确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适应我国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重要举措,相较于分别运行,更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更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增强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生育待遇的制度保障;更有利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适应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调整的大局需要;更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事务性负担,推进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

2019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要求从201951日起,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并未对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做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无论男女都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同时,第六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生育保险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减免生育保险费的权限在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协同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我省2019年底前两险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各项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公平就业。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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