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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16号建议会办意见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5 加入收藏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16号建议会办意见的答复

湖北省公安厅:

李伟等五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基层派出所警务用车保障困难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有关内容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有关政策说明

2015至2016年,我省实施了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系统的一部分参与了改革,并保留了一定数量的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主要涉及的公车改革及管理政策如下:

(一)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的保留部门。中央车改办明确要求,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的范围“应限定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已经中央明确的17个部门,不宜突破”。这17个部门(系统)分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海关、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局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除上述17个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二)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的保留比例。《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充分考虑基层工作实际,在执法执勤用车保留上体现了向基层、向一线倾斜。方案规定:各部门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为基数,省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原基数的40%,市级(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保留原基数的60%,县级及以下单位保留原基数的70%。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由用车部门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报本地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三)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标准。《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第十四条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报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使用。《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一律不得配备。”

二、有关问题解释及建议

根据上述政策,结合我省公车改革及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并建议如下:

(一)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核定问题。我省在实施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时,充分考虑了基层实际和干部要求,在中央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反复争取,最大限度把政策用足用好,尽可能优先考虑基层执法执勤部门用车需求,体现了对基层的明显倾斜。按照中央车改办原有政策,省、市、县三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为30%、50%、60%,经我省积极争取和反复协调,中央车改办最终同意我省省、市、县三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分别提高到40%、60%、70%,最大化保留了基层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同时,为了落实中央要求,确保车改成效,严控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车改方案规定:超过保留比例的单位,按每车每年6万元的标准,从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费总额中扣减;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二)关于将辅警纳入公车编制核定的基数范围问题。辅警是公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治安、现场执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政策支持、现实情况、实际操作上分析,目前暂不适宜将辅警人数纳入车编核定的基数范围,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从政策支持上看,中央在公车改革政策中明确规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基数应根据在编在岗执法执勤人员数核定,我省无法逾越政策红线;二是从现实情况上看,基层派出所辅警人数众多,甚至超过在编在岗民警人数,若将辅警纳入车辆编制核定基数,则基层派出所执法执勤用车数量将增加一倍甚至更高,不仅大大超过中央核定的我省车改后保留的车辆总数,影响全省改革节支率,改变全省车改结果,更会形成部门攀比及连锁效应,显著增加财政负担,特别是在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省财政状况尤为紧张的形势下,暂不适宜;三是从实际操作上看,辅警由各级公安机关自主招聘,从未纳入编制管理,其人数多少、增减变化并无定制,暂不适宜将其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的基数范围。

(三)关于基层派出所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问题。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层派出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执法执勤用车更新配备时向所在地公车主管部门申请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小型客车。各地公车主管部门应实事求是把握、从严从紧把关,优先保障工作量较大、出行路况较差、车辆使用较为紧张的基层派出所用车需求。少数基层派出所确因工作需要配备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越野车的,由所在地公车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关于基层派出所执法工作综合配套保障问题。在当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控严格、暂无法大量新增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情况下,鼓励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多措并举,综合保障基层公务出行。一是进一步盘活用好现有车辆,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清单,区分不同出行需求的优先级,合理安排使用现有车辆,进一步提升车辆使用效率。二是加强各级公车平台的运行管理,科学规范调度车辆,推进执法执勤用车跨部门集中统一调度,集中保障应急执法执勤公务,充分发挥好公车平台的保障作用。三是借鉴一些地区和单位为保障基层执法工作需要,已经进行的有益探索,如武汉市公安系统配备了一批警用摩托车,既不占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又有效提升了执法出警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有些地方城区基层派出所配备了不占编制的小型执法电瓶车,用于社区巡逻、治安管理、疫情防控等非紧急工作任务,方便了警务出行,节省了财政资金,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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