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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10 加入收藏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

《湖北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

                                                      2018年11月5日


湖北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粮食企业自觉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体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5〕67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全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工作。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依据评价结果对粮食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粮食企业诚信评价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人员职责,并抓好层级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粮食企业,是指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加工和转化等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行使监督检查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区内从事以上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全部纳入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范围。

第四条 粮食企业诚信情况通过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一)粮食收储资格核查评价;

(二)粮食收储活动检查评价;

(三)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

(四)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检查评价;

(五)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

(六)粮食库存检查及安全储粮检查评价;

(七)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八)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九)粮食流通项目申报及实施真实性检查评价;

(十)粮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评价;

(十一)配合检查指标评价。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粮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确定各项诚信评价指标值,具体计分办法见附表2。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诚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经营主体诚信等级,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等级评价采取百分制,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A级。诚信优秀,评价指标分值90分及以上;

(二)B级。诚信良好,评价指标分值75分及以上,89分及以下;

(三)C级。诚信一般,评价指标分值60分及以上,74分及以下;

(四)D级。诚信较差,评价指标分值60分以下。

第七条 粮食企业诚信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步骤进行:

(一)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广泛宣传,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粮食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和自评材料(一式二份),包括《湖北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申报表》和《湖北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评分表》(样式见附表1、2),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初评。受理申报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企业自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照粮食经营活动诚信评价项目和指标,评定分值拟定诚信等级。

(三)公示。由组织评审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本级部门门户网站或采取其它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粮食企业初评等级提出异议,并由初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确定处理意见。核实期间,应暂时停止有关公示信息,经核实后再将正确的信息公示。

(四)审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初评结果的审定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召开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照初评结果确定诚信等级;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征求初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最终评定。评定结果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公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评定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评定结果。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A级诚信企业实行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注重搞好服务;

(二)对B级诚信企业实行一般监管,注重定期检查;

(三)对C级诚信企业实行经常性检查,注重整改提高;

(四)对D级诚信企业实行重点检查,注重问题整治。

开展监督检查,确定检查的对象、频次和方式,由所在地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每次检查情况,记入企业信用电子档案,作为每年评定的依据。粮食企业经营活动诚信评价记录保管年限为3年。

第十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申报品牌创建以及项目资金申报、政策性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重要条件。

评价结果应及时提供给当地政府社会征信管理机构,接受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相关主体查询,扩大诚信评价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企业对其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在对粮食企业诚信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违纪违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上年度末的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监管依据,并综合考虑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评价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本年度内如发现粮食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调整其诚信评价等级和监管措施并逐级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应申报但未申报粮食经营活动诚信评价的粮食企业,应限制其参与粮食政策性业务、粮食政策性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等活动。

第十四条 已被列入湖北省粮食经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粮食企业,或者有《湖北省粮食经营活动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其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关联解读: 《湖北省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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