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省林业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35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3 加入收藏
省林业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3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煜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汉川汊湖退垸(田、渔)还湖暨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保障汊湖养殖场职工群众利益、维护地区稳定、改善和提升汊湖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先后多次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沟通协调,共同会商此答复意见。

一、关于将汈汊湖养殖场“三退”涉及对象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一)基本情况

因历史原因,全省农牧渔良种场(以下简称“小三场”)改革时,汊湖养殖场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未能纳入“小三场”养老保险范围。为了解决矛盾,汉川市比照当时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引导大多数养殖场渔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当前工作现状及主要难点

目前汊湖养殖场渔民要求比照“小三场”政策参保在三个方面存在障碍:一是时效性。2009年底“小三场”改革基本结束,根据《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规定,改革结束时仍未参保的人员不纳入“小三场”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按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二是政策性。2011年颁布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成,已实现政策全覆盖,不宜再对特定群体出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风险性。近期人社部、财政部正在核查各地违反政策规定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补缴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对一经查实的将会在基金收支方面予以处罚,相应基金缺口将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有关政策调整

2015年以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逐步放开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对于我省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乡居民,有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的,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这一政策,符合参保条件的“三退”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自由选择、正常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下一步工作

省财政厅将根据汉川市落实汊湖养殖场渔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在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省人社厅将持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同时,要求参保地人社部门,进一步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为包括“三退”人员在内的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二、关于解决汈汊湖“三退”鱼池征用补偿、还建安置、产业发展等资金缺口的问题

(一)资金支持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近两年来,省财政安排汉川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近6000万元,实施纵向生态补偿;安排奖补资金655万元,支持汉川市加快建立天门河、汊湖等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安排资金支持汉川市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支持汉川市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

(二)下一步工作

省财政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汊湖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省水利厅将结合“十四五”水利规划,积极争取水利部支持,指导孝感市谋划好相关项目建设,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汊湖退垸(渔)还湖工作。 

三、关于对汈汊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及生态修复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问题

(一)汊湖湿地公园建设情况

2014年,经国家林草局批准,试点建设汉川汊湖国家湿地公园。省林业局于2017年、2020年共安排汉川汊湖国家湿地公园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400万元,用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按照国家林草局要求,汊湖试点建设期满,拟于今年进行验收。

(二)下一步工作

省林业局将继续加强指导,开展湿地专家咨询服务,争取顺利通过今年国家试点验收,推进汊湖湿地公园的有序建设和科学管理,充分挖掘资源特点和文化内涵,提高湿地公园品味,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汊湖湿地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湖北省林业局

                                            2020813

主管领导姓名  蔡静峰     联系电话 87698298

经办人 姓 名  熊庆云     联系电话 87698356

邮 政 编 码 430079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2份)

省政府办公厅(2份)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