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五十八条规定,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我局在《通知》内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为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提供管理依据。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林地分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等法规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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